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收取合理报酬与收受提成、回扣、手续费等行为”的界限
本罪与“收取合理报酬的行为”“请客送礼、接受馈赠行为”“其他索取、收受提成、回扣、手续费等行为”的界限
一、本罪与“收取合理报酬的行为”的界限:
1、是否为劳动或劳务报酬;
2、是否符合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同意;
3、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本罪与“请客送礼、接受馈赠行为” 的界限:
1、是否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2、是否有明显的、直接的谋利目的;
3、是否利用职务之便;
4、接受财物数额价值是否超过了明显风俗习惯的人情往来;
5、送礼人与受礼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关系可能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
三、本罪与“其他索取、收受提成、回扣、手续费等行为”的界限:
1、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是否归个人所有。如果有单位收受,或者行为人收取后转交给单位,则不构成本罪;
2、是否符合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同意。没有利用本人职务上便利,为他人推销产品、购买物资、联系业务,以“酬谢费”为名索取、收受财物的或者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专门机构,从事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咨询服务等工作,按规定取得手续的,都不违反国家规定,不能认定为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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