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认定的综合证据链清单一览表
罪名: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3)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2017年)
证据要求:危险驾驶罪批准逮捕的证据要求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1、有危险驾驶案发生。基本证据包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等书证材料;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监控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2、有危险驾驶行为发生。基本证据包括:证实追逐竞驶的监控视频、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证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等。
(二)有证据证明危险驾驶行为系被告人所为
1、被告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有危险驾驶行为。基本证据包括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案发地监控录像、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户籍证明、被告人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危险化学品目录等。
2、被告人或其使用的机动车案发时出现在现场。基本证据包括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遗留物、痕迹鉴定意见书、DNA鉴定意见等。
3、被告人的主体身份。基本证据包括户籍证明、身份证件等材料。
(三)被告人已经被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被告人已被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相关文书包括取保候审决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保证人或保证金文书、监视居住决定书等。
(四)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
被告人故意实施新的犯罪;企图自杀逃跑;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诉讼活动进行等方面的证据。
证据要求:证据链条(清单)
可将该罪的证据链条分为以下六环,每一环节需要查证不同的事实,每一查证事实需要相互印证的证据来证明。
交通肇事罪基本证据清单 | ||||
证据链条 | 查证事项 | 基本证据名称 | 辅助证据名称 | 指引提示 |
案件线索来源 | 案件是如何被侦查机关知晓的 | 110接报回执单 | ||
报警记录 | ||||
受案登记表 | ||||
查证危害结果 | 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伤势或死亡的情况 | 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 | 诊疗人员、鉴定人员对诊断、鉴定意见进行专业阐释的证人证言等 | 对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被害人死亡的案件,还应进一步证实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
急救记录 | ||||
验伤通知书、医院诊断证明与病历 | ||||
证实被害人伤势及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 ||||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 ||||
尸表及解剖检验报告 | ||||
证实被害人死亡原因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 ||||
公私财产直接损失数额及被告人无能力赔偿数额 | 现场物损照片 | |||
物损评估意见书 | ||||
物价认证中心结论 | ||||
证实受损物品权属的相关证明文书 | ||||
证实受损物品来源的相关票据 | ||||
证实受损物损数额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 ||||
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的保单; | ||||
被告人关于肇事车辆投保情况和赔偿能力的供述 | ||||
查证犯罪事实 | 犯罪时间 | 被告人供述 | 证实交通运输肇事行为发生的时间,以及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时间。有条件的还应当及时包括案发地及周边监控录像。 | |
被害人陈述 | ||||
证人证言 | ||||
犯罪地点 |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 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性文件 | 在查证犯罪地点时,包括事故是否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建成尚未通行的路段、乡间无名小路等不能成为公众通行的地方不属于道路。 | |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 ||||
被告人供述 | ||||
被害人陈述 | ||||
证人证言 | ||||
案发地及周边监控录像 | ||||
犯罪人员 | 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或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 入境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 | 1. 证实车辆权属单位执业资质的书证,如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等;2.车辆权属单位对外签订的承包合同、协议等书证;3.车辆权属单位提供的证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承包人职责范围、特定义务的书证,如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公司内部章程、任命书等。 | |
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 |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 |||
证明车辆权属单位执业资质的书证,如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等 | ||||
车辆权属单位对外签订的承包合同、协议等书证 | ||||
主观状态 |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 证人证言、病史记录及相关书证 | 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在主观方面为过失,并应排除存在主观故意的可能性。在交通肇事后离开现场的,还应查明被告人对事故的发生是否明知、出于何种原因离开现场。如果存在因急病送医而危险驾驶的,应当包括证实上述情形的证人证言、病史记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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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 | 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及相关照片 | 毒品尿样(毛发)检测报告单 | 证实被告人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离开犯罪现场的,还要包括其有无将被害人隐藏或遗弃等处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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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如未能调取案发地监控录像的,应对未调取原因出具书面情况说明) | 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血液内乙醇含量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 |||
现场方位图 | 证实指使、强令违章驾驶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 | |||
证实案发时车速、红绿灯状况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 证实指使、强令违章驾驶的通话记录、短信或微信聊天记录 | |||
压痕、撞痕、轮胎痕迹等痕迹鉴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 证实肇事车辆案发后移动轨迹的监控录像、机动车行驶GPS数据 | |||
DNA检验报告 | 证实被害人被被告人移动产生的指纹、足迹、毛发、血迹、遗留物等痕迹勘验笔录、扣押清单、检验报告 | |||
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 手机轨迹记录 | |||
被告人的供述 | 逃离过程中与被告人发生接触或目睹逃离经过的证人证言 | |||
事故责任 | 肇事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查询信息 | 2、证实车辆信息及车况包括该涉案车辆的机动车属性及该车辆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所需的基本证据是机动车行驶证。审查机动车车辆信息时,还应注意审查车辆的年检信息及车况等。涉案车辆的属性无法确认时,应当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车辆进行属性鉴定,并出具相应的鉴定书。 | ||
肇事车辆照片(发动机号、车架号照片) | ||||
肇事车辆安全装置和安全机件状况的司法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 ||||
到案经过 | 被告人是如何被锁定与到案 | 办案机关制作的案发、抓获经过 | 对被告人的自首、立功过程要做出清晰完整的表述; | |
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 | 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 | 1.相关待查证事实是否存在缺失;2.证据之间的矛盾是否得以合理排除,证据的瑕疵是否都已补正;3.被告人的辩解是否都已查证并合理排除;4.是否遗漏共犯,能否排除其他人作案;5.其他应查证事项。 | ||
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 | 被告人的自首、坦白、立功、前科劣迹等情况 | 证明自首、坦白等情节的案发、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等 | 民事判决书、转账记录 |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包括的基本证据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验伤通知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工作情况等;在造成财物损坏的情况下,应当包括物损评估意见书、事故车辆勘估表等基本证据;在造成人员受伤的情况下,应当包括伤势鉴定意见书等基本证据;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应当包括的基本证据是血样提取记录、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等。 (三)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应当包括的基本证据是执法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四)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应当包括的基本证据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五)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包括的基本证据是执法记录等。 (六)民事赔偿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还应包括民事判决书、保险理赔款转账记录等判决金额支付凭证。 |
证明立功情节的立案决定书、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 ||||
证明前科劣迹的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 ||||
被告人肇事后的表现,有无积极施救、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报告公安机关等行为 | 通话记录 | |||
监控录像、手机录制视频等视听资料 | ||||
证人证言 | ||||
被告人供述 | ||||
被告人肇事后有无找人“顶包”、毁灭罪证、干扰证人作证等行为 | 通话记录 | |||
短信或微信聊天记录 | ||||
证人证言 | ||||
辨认笔录及照片 | ||||
被告人是否支付赔偿款、是否与被害人达成谅解等情况 | 赔偿协议、赔偿凭证(收条、转账凭证、医疗费发票等) | |||
谅解书 | ||||
证实赔付情况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 | ||||
涉嫌罪名 | 根据不同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确认案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 1.案发地点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的,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罪名;2.事故发生在生产、作业中,因行为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事故,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等罪名;3.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事故,行为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罪名;4.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如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机动车、超载超速等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5.被害人的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后果系由行为人逃逸后隐藏或遗弃被害人所致,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6.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7.其他情形。 |
证据要求: 危险驾驶罪各类危险驾驶案件关键证据审查
根据危险驾驶案件查证犯罪事实部分的证据结构特点及繁简程度不同,可以分为追逐竞驶型、醉酒驾驶型、客运违规型、危化品违规运输型四大类型。
(一)追逐竞驶型案件,是指被告人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或者其他目的,两人以上分别驾驶机动车在公路、城市道路或者其他道路上竞相行驶,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案件。此类案件的特点是道路监控视频、车辆速度鉴定、证人证言等能够直接证明追逐竞驶行为。该类型案件在查证时包括的基本证据是:(1)车辆速度鉴定意见书;
(2)道路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视频以及其他视频资料、视频截图;
(3)目击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
(五)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证据。被查获的车辆上有同行人员的,还应当及时固定证人证言。
(二)醉酒驾驶型案件,是指被告人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案件。此类案件的特点是,通过酒精测试结果能直接证明醉酒驾驶行为。该类型案件在查证犯罪事实时应当包括的基本证据是
(1)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
(3)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
(4)被查获的车辆上有同行人员的,还应当及时固定证人证言。
被告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在抽血样之前逃脱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后,公安机关强制对被告人进行酒精测试的,还应当注意包括行政强制凭证。如果涉事车辆出现交通事故,可采集被害人陈述,对事故情况及醉酒驾驶情况进行说明。
当出现饮酒后临时移动车辆的情形时,还应注意围绕车辆移动的地点、线路、轨迹等事实包括证据,证明上述事项的基本证据为车辆行驶线路图、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视频及其他视频资料等。
(三)客运违规型案件,是指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案件。此类案件的特点是,需要查明机动车的校车、客车性质,以及判断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问题。
该类型案件在查证犯罪事实时应当包括的基本证据是:
(1)证明该车辆为从事校车业务的证据:校车运营合同、雇佣合同、校车运营结算单等;证明车辆为从事旅客运输的证据:客运合同、客运结算单、营收日报表、道路运输证、运输费用结算凭证等;
(2)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超载、超速的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
(3)道路监控视频、车内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视频、以及其他视频资料、视频截图;
(4)车辆速度鉴定意见书;
(5)证人证言;
(6)被告人供述。
(四)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型案件,是指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案件。此类案件的特点是具有行政违法性。
该类型案件在查证犯罪事实时应当包括的基本证据是:
(1)理化检验报告、危险化学品目录;
(2)危险品称重记录;
(3)道路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视频以及其他视频资料、视频截图;
(4)证人证言;
(5)被告人供述;
(6)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证据。
其中,危险品的理化检验报告及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危险品称重记录对查证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及时、完整地包括。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出现危险化学品泄露的,还应当注意包括环境监测报告书等证据,以便证明危险化学品泄露对环境所造成的后果。
证据要求:危险驾驶罪证据的综合分析
危险驾驶案件印证关系审查的重点是:
1、关于作案人员。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人员辨认笔录与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现场遗留物等物证和痕迹鉴定、DNA鉴定等鉴定意见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2、关于行为过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现场勘验笔录、行驶路线图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尤其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包庇的情况。
3、关于事故责任。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现场勘查笔录、监控录像、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证人证言以及证明危险驾驶车辆安全状况的相关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4、关于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结论。应当审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与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结论是否相符或存在合理差异,如果两者差异过大且被告人提出合理原因的,应当重新鉴定。
危险驾驶案关联证据之间的逻辑性分析包括:
1、关于被告人的确定。对于缺乏监控录像或监控录像无法证明危险驾驶人员,但被告人供述的情况,应考察被告人关于危险驾驶交通工具特征、案发地点、危险驾驶前后运行轨迹、途经事发地原因、发生碰撞详细经过、危害后果、案发当时天气情况等供述的合理性,并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痕迹鉴定意见、目击证人证言等证据进行比对。对于缺乏监控录像或监控录像无法证明危险驾驶人员,被告人亦不供述的情况,应从勘验检查笔录、交通工具权属证明、证人证言、痕迹鉴定、DNA鉴定、手机轨迹鉴定意见等各方面证据考察并确定被告人是否危险驾驶。
2、关于主观状态的确定。应当审查被告人关于实施危险驾驶行为的动机及其与危险驾驶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通过查证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及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及案发时对车速、车况、交通状况及红绿灯状况的司法鉴定以及压痕、轮胎痕迹等鉴定意见、视频、执法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进行比对。
审查危险驾驶案件时,对被告人的以下辩解应当进行查证,并予以合理排除:
1、驾驶员否认曾驾驶机动车的,应当调取道路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视频以及其他视频资料、视频截图等,并包括案发抓获时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
2、被告人辩解其饮酒的时间为案发前一天,即出现被告人饮“隔夜酒”构成醉驾的情形时,应注意围绕被告人的主观心态、前一天饮酒的数量、饮酒与开车的时间间隔等事实包括证据,证明上述事项的基本证据为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危险驾驶罪案例分析
(案件摘自裁判文书网,张某甲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刑提字第7号)
简要案情:2014年5月10日晚,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川E92622五十铃牌轻型普通货车从泸州南入口驶入高速公路,往牛滩方向行驶。同月11日0时3分许,其驾车行驶至厦蓉高速公路隆纳段1956公里加240米路段时,车辆撞上公路左侧(即高速公路中间)护栏,造成张某甲自身受轻微伤、车辆及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接群众报警电话后赶到现场,将涉嫌酒后驾车的张某甲送至医院抽血备验。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隆纳高速公路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张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9.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处罚。张某甲醉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系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甲积极赔偿路产和车辆损失,真诚悔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最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张某甲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危险驾驶罪案件证据分析:
(一)证据清单(证据链)
张某甲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基本证据清单 | ||||
证据链条 | 查证事项 | 基本证据名称 | 辅助证据名称 | 指引提示 |
案件线索来源 | 案件是如何被机关查获的 | 报警记录 | 收取保证金通知书、起诉意见书 | 证实案发及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的经过。 |
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 | ||||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 ||||
立案决定书 | ||||
取保候审决定书 | ||||
案发及查获经过 | ||||
公私财产直接损失数额及被告人无能力赔偿数额 | 现场高速公路护栏及被告人驾驶车辆受损照片 | 1、车辆行驶证证实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的车辆所有人为四川泸州南苑宾馆有限公司。 2、证实损失数额包括被告人张某甲支付车辆维修费6000元,支付路产补偿费5350元。 | ||
物损评估意见书 | ||||
物价认证中心结论 | ||||
车辆行驶证 | ||||
车辆维修凭证 | ||||
赔偿高速公路护栏修理费的人工发票 | ||||
查证犯罪事实 | 犯罪时间 | 被告人张某甲供述 | 证人张某乙、龙某某证实当晚(2014年5月10日)与被告人共同饮酒。 | |
证人张某乙、龙某某证言 | ||||
高度公路路段监控录像 | ||||
公安机关出警记录 | ||||
犯罪地点 |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 证实案发地为:夏蓉高速公路隆纳段1956公里加240米路段 | ||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 ||||
被告人供述 | ||||
案发地及周边监控录像 | ||||
犯罪人员 | 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户籍资料 | 1、车辆行驶证证实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的车辆所有人为四川泸州南苑宾馆有限公司。 2、证实事故由被告人本人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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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甲的机动车驾驶证 | ||||
被告人驾驶的川E92622五十铃牌轻型普通货车辆行驶证 | ||||
主观状态 | 被告人供述 | 证实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 | ||
被告人驾驶(违章)记录 | ||||
犯罪行为 | 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及相关照片 | 1、证实被告人所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2、证实被告人肇事后未逃离现场 3、证实张某甲血样检材中酒精含量为169.5mg/100ml 4、证实张某甲的驾驶罪、肇事车辆已被扣押 5、证实现场物损情况 | ||
事发高速路段监控录像 | ||||
事故现场方位图 | ||||
证实案发时车速状况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 ||||
车辆与护栏撞痕、轮胎痕迹等痕迹鉴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 ||||
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 |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 ||||
扣押物品清单 | ||||
证人张某乙、龙某某证言 | ||||
被告人的供述 | ||||
事故责任 | 川E92622车辆行驶证 | 1、证实该肇事车辆的机动车属性及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包括行驶证、年检信息以及车辆安全机件状况。 2、证实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3、被告人张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 ||
川E92622车辆照片(包括发动机号、车架号) | ||||
证实肇事车辆安全装置和安全机件状况的司法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 ||||
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 | 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 | |||
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 | 被告人的自首、坦白、立功、前科劣迹等情况 | 案发经过 | 1、证实被告人系醉酒驾驶,包括血样提取记录、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等,证实张某甲案发血液酒精含量为169.5mg/100ml,未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2、车辆行驶证证实张某甲并非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 |
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
被告人没有逃离现场 | ||||
被告人没有交通肇事前科 | ||||
被告人肇事后的表现 | 被告人供述 | |||
监控录像 | ||||
被告人是否支付赔偿款、是否与被害人达成谅解等情况 | 支付车辆维修费凭证 | |||
赔偿高速公路护栏修理费的人工发票 | ||||
受损方的证人证言 | ||||
高速护栏及肇事车辆物损评估意见书 | ||||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 | ||||
涉嫌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1、张某甲具有醉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系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等两个从重处罚情节。 2、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3、被告人醉酒驾车行为已导致高速公路防护栏和其驾驶的由泸州南苑宾馆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受损的危害后果; 4、被告人没有发生导致他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的情形,并非危险驾驶罪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如果行为人醉酒驾车发生导致他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则涉嫌构成其他犯罪,张某甲不具有上述情形,不影响对其以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 |
(二)危险驾驶罪证据综合分析
1、关于被告人的主观状态。被告人张某甲危险驾驶行为的动机与实施危险驾驶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通过被告人的供述;当晚一起饮酒人员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的违法犯罪记录以及案发时车速、车况等,可以证实张某甲对于危险驾驶行为持故意心态,但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张某甲对于之后造成的物损结果同样持有希望或者放任心态。
2、关于被告人张某甲的从重情节。张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以及在高速公路上醉驾两项从重情节,通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血液酒精含量鉴定书等加以证实。张某甲不符合《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即不能因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积极履行赔偿责任,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由被告人供述、高速公路护栏修理费的人工发票、车辆维修费凭证等证据证实。
(三)、危险驾驶罪争议焦点
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行为,情节严重时,是否一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司法实践中,会因犯罪情节的不同而产生定罪上的分歧,经查阅裁判文书网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例,一审法院认定醉驾型危险驾驶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在二审被改判的不在少数。
比如:(参见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 13 刑终 93 号刑事判决书)。2017 年 9 月 2 日 17 时许,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报废的无号牌黑色大众桑塔纳轿车,沿沂南县城北外环路行驶至沂南县北外环路与西外环路交汇路口时,对执勤交警人员的检查拒不配合,先倒车撞击停在其车后侧的李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又撞开拦截的警车往西逃跑,见警车在后追逐,又在路口中间调转车头冲撞执法警车,并在路口中间与警车发生多次碰撞,后被强行截停。经检验,张某静脉中乙醇成分含量为 279.5 毫克/100 毫升,已严重醉酒。经鉴定警车、李某轻型普通货车损失价值共计 3572 元。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审改判张某构成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一般情况下,对于情节严重的醉酒驾驶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评价是恰当的。但是,不能仅因造成的危害后果来判断醉驾情形是否严重,也不能因存在情节严重的情形就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首先,醉驾导致行为人的控制能力会大幅下降,存在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并且行为人明知自己醉驾的行为会给周围的人员或者财产带来损害,但是放任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主观上属于故意。存在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事发处于闹市区、处于上下班高峰期间、导致多人伤亡、产生二次或者多次撞击等等。
我们就以上述案例中存在的二次撞击的情况为例。案例中行为人张某醉驾闯卡,遇拦截二次冲撞且案发处以车辆人员高峰时段,均属于危险驾驶行为中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规定:“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其次,按照“法益侵害说理论”张某醉驾的行为已经能够被评价为危险驾驶罪,但是按照主客观一直原则,主观上张某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意识,其企图逃离现场是因为意识到自己酒驾且驾驶的是无证报废车辆,害怕被交警检查。同时,其在驾车逃跑途中二次冲撞、刮擦拦截的警车是为了逃避自己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客观上,张某驾驶机动车的车速并不快,同时经监控视频证实,虽然张某驾车在车辆行驶高峰期的道路上,但案发现场车流量较小,周围行人较少,并不能给周围的公共安全带来严重的后果。综合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能评价张某的行为,而以危险驾驶罪评价的最为合适。因此,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张某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综上所述,醉驾的严重情节包括因此产生的严重后果,但是有严重情节不一定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结合事发的特定时间、空间、环境、驾驶的具体过程等多重因素去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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