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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严政策

时间:2023-04-07 17:25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严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严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要全面客观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状况和社会治安形势,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以及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注重从严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这就给我们明确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依法从严要求。在审判活动中这一要求,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处重刑直至死刑,对于社会危害性大或者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可以有效地震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不稳定分子,达到有效遏制和预防犯罪的目的。人民法院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根据新形势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新要求,根据人民群众对社会稳定的新期待,准确把握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从严惩处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内容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要注重依法从宽的一面,还要注重依法从严的一面。依法从严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题中应有之义。从一定程度上说,严是基础,是前提。没有惩罚,就谈不上宽大。正如《意见》指出的:“既要克服重刑主义思想影响,防止片面从严,也要避免轻刑化思想影响,防止一味从宽。”

从严惩处严重刑事犯罪是社会治安形势的要求,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期待。当前,我国仍处在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期、犯罪高发期,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严重刑事犯罪猖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广大群众对此反应强烈。要遏制严重犯罪高发的势头,必须有严的一手。该严不严,该重不重,就起不到对犯罪的震慑作用,就会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就不利于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样:“搞得不疼不痒,不得人心。”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有对较轻犯罪和具有从宽情节的犯罪分子从宽的一面,又要有对较重犯罪和具有从重情节的犯罪分子从严的一面,做到宽严并用,罚当其罪。

从严惩处要坚持审时度势的原则。《意见》指出:“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根据犯罪情况的变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时调整从严的对象、范围和力度。”犯罪情况和社会治安情况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变化的。人民法院要根据犯罪和社会治安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从严惩处的犯罪类型,适时调整从严惩处的幅度。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人而异、因案而异,什么时期犯罪严重就在什么时期从严,什么地方犯罪严重就在什么地方从严,什么类型犯罪活动猖獗就严惩什么犯罪。在从严的力度上,也要根据犯罪形势的变化做出调整。在犯罪爆发增长时期,从严的力度要更大;在犯罪相对平稳时期,从严的力度要相对稳定。

从严惩处要坚持依法从严的原则。《意见》指出:“从宽和从严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办理任何刑事案件包括严重刑事犯罪案件都必须严格遵守。从严惩处不是无限度的,不是越严越好、越重越好,而是有标准、有限度的。这个标准就是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就是刑法总则和分则中关于量刑情节和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规定,就是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不能为了从严而突破法律的幅度和界限,任意或变相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否则,既不可能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也不可能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准确把握从严惩处的重点

从严惩处不是对一切犯罪、一切犯罪分子都从严,而是要考虑社会治安形势,考虑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以及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按照《意见》的要求,要“注重从严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

当前,从严惩处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依法严惩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稳固和社会治安的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犯罪。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因此,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必须从严惩处。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严惩直至判处死刑。严重暴力犯罪、重大侵财犯罪、毒品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一直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当前,要严厉惩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严厉惩处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保护妇女儿童的人身安全;严厉惩处抢劫、绑架、重大抢夺、重大盗窃犯罪,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严厉惩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保护公民身体健康。

(2)依法严惩严重职务犯罪和严重商业贿赂犯罪。严重职务犯罪侵害了公务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合法性,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必须依法严惩。当前,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侵占挪用社会保险、保障基金、灾后重建经费的,对于利用企业改制侵吞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于医疗、教育、就业等领域的严重商业贿赂犯罪等,要依法从严惩处。要严格职务犯罪减轻处罚、缓刑、免刑的条件和标准,规范减轻处罚、缓刑、免刑的适用,特别是对那些造成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利益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一般不宜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以防止造成不良社会效果。

 (3)依法严惩严重经济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金融安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依法严惩严重危害金融秩序的犯罪,主要是集资诈骗、贷款诈骗、制贩假币以及扰乱、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犯罪,维护金融秩序;要严惩严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主要是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要严惩走私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保护国家重大经济利益及生产秩序,保护自然资源环境。

三、准确把握从严案件的量刑

 对犯罪的从严惩处主要体现在对犯罪分子的量刑上。要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对于罪行、情节严重的犯罪体现从严的精神。《意见》指出:“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必须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要注重综合运用多种刑罚手段,特别是要重视依法适用财产刑,有效惩治犯罪。”

1、要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于犯罪造成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重大损失的,要依法从重量刑。同时,要充分考虑案件的法定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对于被告人有法定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如共同犯罪中的主犯、集团犯罪中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骨干分子等,要依法从重处罚。

2、要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对量刑的影响。主观恶性的大小是犯罪分子应负刑事责任的重要根据。对于主观恶性大的犯罪分子,如犯罪情节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动机卑劣的,特别是对于事先精心预谋、策划犯罪的被告人,要依法从严惩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是对犯罪分子进行特殊预防的重要依据,对于惯犯、职业犯、累犯、再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等人身危险性特别大的犯罪分子,也要依法从严惩处。

3、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要坚决地适用重刑直至死刑,以震慑犯罪、伸张正义、鼓舞人民群众与严重犯罪行为作斗争。死刑是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方法,虽然我国采取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的方针,但是基于犯罪的客观形势和人民群众的要求,我们仍然保留死刑并适度使用,不仅震慑了犯罪,也满足了群众的正义要求,社会效果是好的。因此,人民法院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要毫不手软,坚决判处。

 4、对严重犯罪分子不仅可以判处死刑、徒刑,还要依法适用财产刑,如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对侵财型和贪利型犯罪,要依法没收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以剥夺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能力和条件。要把犯罪分子的退赃情况作为对其量刑轻重的重要依据,对于拒不退赃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于赃款被挥霍客观上不能退赃的,也要适度从严。

四、切实提高从严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

质量是刑事审判工作的生命。从严惩处涉及到被告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的严厉剥夺,更要弄清、搞准,做到不枉不纵。既要打得严、打得狠,又要打得稳、打得准,否则就可能造成冤假错案,影响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因此,必须切实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特别是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真正做到“杀者不疑,疑者不杀”,把每个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的“铁案”。要注重裁判文书说理,尤其是从严的理由,以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减少涉诉上访,取得社会公众的认同和支持。

要不断提高审判效率。严重刑事犯罪造成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引起人民群众的极度不安,必须迅速审判。对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刑事案件,要在保证司法公正和办案质量的前提下,抓紧审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宣判,防止延迟耽搁和久拖不决。要根据情况选择一些依法从严、及时审结的案件进行充分的宣传报道,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鼓舞民心,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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