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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进一步贯彻落实无罪推定原则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3-11-03 16:50阅读: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进一步贯彻落实无罪推定原则的若干意见(2010年11月) 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进一步贯彻落实无罪推定原则的若干意见

(2010年11月)

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二条  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承担指控被告人有罪及罪行轻重的证明责任。

第三条  被告人有证明自己无罪的权利,但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能因为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其有罪。

第四条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要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既要依法惩治犯罪,又要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要注意收集、审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要注意收集、审查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第五条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每一个事实的认定都应当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第六条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原则。

第七条  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坚持法定证明标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和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为被告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九条  一切证明材料都没有预定的确实性和证明力,都毫无例外地要作为审查对象。

第十条  一切证明材料都要通过对全案证据进行充分比较分析,通过案中业已查证属实的证据来查证和印证。

第十一条  为案人员要从证据的来源和形式方面审查和判断证据,着重审查:

(1)有关人员是否因不良动机提供虚假证据;

(2)有关人员是否因生理、心理、认识、记忆、表达等原因,提供了不实的证据;

(3)是否因客观方面的原因而影响证据的确实性;

(4)是否因司法人员或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收集、固定、保管证据方法的不科学、不慎重或不合法等原因,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证据来源是否具有合法性和可信性;

(6)查证和质证证据是否具备法定的形式。

第十二条  从证据内容方面审查和判断证据,着重审查:

(1)证据的内容是否明确、详细、具体,而不含糊、笼统;

(2)证据的内容是否合理、有无矛盾;

(3)证据的内容与案件是否有关,有何关联。

第十三条  通过比较分析证据本身、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矛盾,审查和判断证据是否属实。

第十四条  经依法确认系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五条  案件在构成犯罪问题上并无疑问,只是在罪轻、罪重问题上存疑的,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按轻罪处理。

第十六条  认定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别是影响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进一步贯彻落实无罪推定原则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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