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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个诈骗罪法院裁判要旨

时间:2022-10-10 18:31阅读: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裁判要旨

1.构成诈骗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的资金不能归还,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七种情形之一的,应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169号】俞辉合同诈骗案)

2.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以虚构医院、专家、神药,假冒病患、导医、医生、收费员、药品发放员等身份,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而非非法行医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生产、销售劣药罪等。(最高法公报【2012年12期】陈新金、余明觉等诈骗案)

3.在短信类诈骗犯罪中的既遂,不仅要求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而且该财物应为行为人所占有。行为人为逃避侦查丢弃银行卡后,已无法通过银行卡来实现对被害人财物的控制,应认定犯罪未遂。(【第649号】詹群忠等诈骗案)

4.利用异地POS机刷卡消费反馈到银行电脑有一至二分钟延迟这一漏洞,故意隐瞒存入贷记卡中的资金已被消费的真相,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办理冲正业务,骗取资金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第650号】张航军等诈骗案)

5.共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其警察身份,趁夜晚到乡村路段,使用假罚款收据私自对过往车辆进行处罚,构成诈骗罪,而非贪污罪。诈骗数额以其收到并着手用于犯罪的那部分假收据为准,其他假收据系被告实行诈骗犯罪所作的预备,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最高法公报【2003年5期】姚国建等人诈骗、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

6.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置圈套的方法诱使他人参加赌博,并以欺诈手段控制赌局的输赢结果,从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最高法公报【2007年8期】黄艺、袁小军等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836号】王红柳、黄叶峰诈骗案;【第837号】史兴其诈骗案)

7.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获取赔款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214号】李品华、潘才庆、潘才军诈骗案)

8.捡拾存折、猜中他人存折密码非法提取存款的行为属于冒用骗取,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第256号】程剑诈骗案)

9.银行出纳员用自制高额利率定单,对外虚构单位内部有高额利率存款的事实,将吸存的亲朋好友的现金占为己有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贪污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而构成诈骗罪。(【第301号】田亚平诈骗案)

10.行为人编造虚假公司业务,利用职务身份获取被害人信任,使被害人相信交易对方是行为人所在单位,被害人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涉案财产,将钱款交给行为人,行为人将涉案财产占有、使用的,涉嫌诈骗罪。(【第1218号】杨涛诈骗案)

1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欲成立公司,诱骗被害人将资金转入指定账户的,可以认定为诈骗罪。该账户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认定为诈骗罪的未遂。(【第1065号】王先杰诈骗案)

12.骗购电信卡转卖他人使用造成电信资费巨大损失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第161号】王庆诈骗案)

13.为获取回扣费以虚假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拨打国际声讯台造成电信资费损失的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第185号】刘国芳等诈骗案)

14.被告人将租赁来的汽车典当不予退还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连续非法典当租来的汽车,是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诈骗行为,为同种数罪。在车主追索下,被告人既已赎取前车归还车主,则只以未赎取汽车的金额计算犯罪金额,之前的诈骗行为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第494号】余志华诈骗案)

15.盖有付讫章的国库券不再属于有价证券,将盗窃的盖有付讫章的国库券变造后再骗兑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第45号】章杨诈骗案)

16.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宜以招摇撞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已超出《刑法》第279条规定的招摇撞骗罪所能评价的范围,宜以《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定罪处罚。(【第264号】梁其珍招摇撞骗案)

17.抢走财物后,在被害人有条件当场夺回财务的情况下,采用欺骗的方法使被害人放弃夺回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第148号】何起明诈骗案)

18.被告人借款后,私自改变借款用途,将借款用于其他商业活动,且为应付借款人的催讨,指使他人伪造与其合作开发工程项目的企业印章和收款收据的,因对借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但其指使他人伪造企业印章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最高法公报【2005年2期】胡祥祯诈骗案)

19.手机号码本身不具有价值,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行为人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手机号码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他人获取钱财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第691号】王微、方继民诈骗案)

20.假冒国际标准集装箱,以骗取对此类集装箱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的,侵害了公路营运方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此行为与扰乱市场交易安全秩序关系不大的,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第1083号】嵇世勇诈骗案)

21.对被侵害财产是否有处分行为是认定诈骗罪的关键。以秘密增减配重方式,使得货物所有人对所装载货物重量产生错误认识,以骗取配重相应货物的,因货物所有人确有对货物的处分行为,故应认定为诈骗罪。(【第1048号】葛玉友等诈骗案)

22.农机补贴款等国家赋予特定主体的优惠性财产权益可以成为诈骗罪的对象。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与市场秩序相关联。以适格农民名义低价购进农机后出售,从中赚取农机补贴款差价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第1056号】陈景雷等合同诈骗案)

23.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最高法【指导案例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24.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控制的为虚拟现货交易平台,客户注入资金并未真正进入现货交易市场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隐藏真相的方式骗取客户资金占为己有的,应认定为诈骗罪。(最高法公报【2016年2期】刘国义等诈骗案)

25.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自我交易方式,虚构提供服务事实,骗取互联网公司垫付费用及订单补贴,数额较大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最高检【检例第38号】董亮等四人诈骗案)

26.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诈骗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与诈骗的牵连行为,应依据从一重的牵连犯处理原则,选择法定刑较重的罪名定罪量刑。(【第1049号】杨丽涛诈骗案)

27.明知他人通过虚构信息骗取他人钱财的事实,而为其提供信息卡号、提取赃款并获利的,是诈骗目的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构成诈骗罪共犯。(【第1203号】林在清等人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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