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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时间:2023-11-30 15:02阅读: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_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概念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是指由于过失而引起电力设备遭受...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_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概念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是指由于过失而引起电力设备遭受损坏,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过失犯前款罪”,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疏忽大意或者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而损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是指犯罪分子实施上述几种犯罪行为,导致了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的结果发生或者电厂、供电设备失火、天然气管道爆炸,发生重大火灾等,造成了人员的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的重大毁损,从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_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立案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这里的“严重后果”是指:
1、、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的;
2、、造成1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6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意影响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
第二条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造成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行为人的过失行为损坏了电力设备,从而影响或破坏了电力设备的正常性能,并进而危害公共安全发生严重后果。这里的严重后果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
依本条第2款规定,犯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行为在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律法以情节轻重为标准,将该罪的法定刑分为两个量刑档次。第一量刑档次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基本量刑档次。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过失损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之一的,则一般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基本量刑档次内给犯罪行为人裁量刑罚。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_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过失犯罪的显著特征。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对象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对象,即电力设备,包括供电设备、发电设备和变电设备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过失损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必须有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即行为人由于自己的行为不慎,损坏了电力设备。
2、行为人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也就是说,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损坏了电力设备,从而影响或破坏了电力设备的正常性能,并进而危害公共安全。但是,如果行为人的过失损坏行为没有影响电力设备的正常性能,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不构成本罪。这就要根据过失损坏行为损坏的部位、损坏的程度以及损坏的方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如某甲用小石子打逗留在变压器上的鸟,鸟飞走了,小石子打在变压器的铁壳上。此事件中,某甲用小石子打鸟,结果打在变压器的铁壳上,从损坏方式、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看,其行为并不危害公共安全,因此不构成本罪。
3、行为人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过失犯罪都是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如果没有发生严重后果或者后果不严重的,则不构成犯罪。因此,要构成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也必须发生严重后果。这里的严重后果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4)行为人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严重后果是由于行为人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引起的。这是行为人对严重后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如果行为人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则不对严重后果负刑事责任。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由于自己的过失行为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自然人,都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坏电力设备,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己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这是本罪与意外事件的主要区别之所在。本罪的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_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司法解释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界限
两罪侵犯的对象都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在客观方面也都实施了破坏行为,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但两者之间有明显区别:
1、主观罪过形式不同。破坏电力设备罪在主观方面是出自故意;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在主观方面则表现为过失。
2、客观方面不同。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并不要求发生严重后果才成立犯罪,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的,就可成立犯罪。
3、破坏电力设备罪有既遂与未遂之分;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不存在既遂与未遂问题。
二、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主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侵犯的客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作业安全;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因此,电力部门职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损坏电力设备的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是由于电力部门职工这一特殊犯罪主体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业务过失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应以特别法条即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而不能以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08.15)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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