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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103条)

时间:2022-09-01 13:26阅读: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三条 【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三条 【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1.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包括:

(1)另立伪政府、实行地方割据、拒绝中央政府的领导。

(2)制造民族分裂、破坏国家统一。

2.煽动,是指对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实施的,使其产生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决意,或者刺激、助长其已产生的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决意的行为。

3.煽动行为包括口头、书面与其他方式(如利用信息网络煽动),煽动内容必须能够为不特定或者多数人所知悉。

4.被煽动者是否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5.对于犯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处罚,包括:

(1)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4)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5)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

1.根据1998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

2.根据《香港国全法》的规定,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香港国全法》规定的分裂国家罪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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