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等行为,利用信用证诈骗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是关于信用证诈骗罪活动的处罚规定。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根据作为进口商的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受益人(通常情况下为出口商)的一种在其具备了约定的条件以后,即可得到由开证银行或支付银行支付的约定的金额的保证付款的凭证。信用证是以买卖合同的确立为基础和前提,同时又不依附于买卖合同而独立于之外的一个凭证,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信用证中规定的各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的承诺和约定。
一、信用证诈骗罪立案量刑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信用证诈骗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自然人犯本罪,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诈骗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额在50万元以上。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达到250万元以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发〔1996〕32号)
二、信用证诈骗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行为,这类行为具体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3、骗取信用证的。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依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对于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作废的信用证进行诈骗的,构成犯罪必须以明知所使用的信用证属于伪造、变造或是作废的为必要。倘若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是伪造、变造、作废的,如对于可转让的信用证通过转让而得来自己不知道的,或出于过失设立了一些“软条款”的,则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构成本罪。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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