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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构成高利转贷罪的裁判规则

时间:2022-09-06 10:44阅读:
1.通过转贷谋取高出银行基本利率的服务费,可构成高利转贷罪——上海度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高利转贷案 本案要...

1.通过转贷谋取高出银行基本利率的服务费,可构成高利转贷罪——上海度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高利转贷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通过转贷谋取服务费的行为本质属于转贷牟利的行为,其收取的服务费高于银行基本利率即可以视为高利转贷行为,高利转贷中的高利即指高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而非民间借贷中所要求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案号:(2010)闸刑初字第900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2.认定高利转贷罪中的转贷是否属于高利,不能用一个绝对的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来认定本罪,而是要重点结合行为人的违法所得综合判定——姚凯高利转贷案

本案要旨:正确理解和判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对准确司法具有重要意义。行为人编造虚假理由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并贴现,从银行获取资金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行为。刑法与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高利转贷罪中的高利参照标准,转贷是否属于高利,不宜一概而论,不能用一个绝对的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来认定本罪,而是要重点结合行为人的违法所得综合判定。

案号:(2006)鞍千刑初字第101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24期)

3.套取银行贷款吃利息差,数额较大的,触犯高利转贷罪——孙某高利转贷罪案

本案要旨: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

审理法院: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案例》

4.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陈某高利转贷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

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案例》

5.行为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可以认定为高利转贷罪——陶某某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高利转贷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所获利息为违法所得,其数额较大,构成高利转贷罪。

案号:(2001)邛崃刑初字第132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民间借贷法律政策案例适用指南》

司法观点

1.将贷款余额高利转贷他人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的定性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

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在贷款使用过程中,将贷款余额高利转贷他人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此时,定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故意内容为何。如果行为人确实将贷款余额高利转贷,在认定上还要结合主观方面分析有无套取信贷资金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对申请贷款的项目需要资金量有明确的认识,故意借机多报致使申请数额超过实际资金量,而又有将多余资金用于放贷意图的,则符合套取信贷资金的构成条件,是套取信贷资金行为。之后又高利转贷的,可以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按实际资金使用量如实申报的,取得贷款后,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实际使用资金额远远少于申请额,利用多余资金高利转贷的,由于不具有以转贷牟利的目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的主观意图,所以,虽是高利转贷行为,也不构成本罪,可以按一般金融违法行为处理。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案典》,周强总主编,李少平,南英、张述元、刘学文、胡云腾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第847页。)

2.转贷的利率高于银行的利率就应当属于高利转贷罪中的高利标准

尽管在《刑法》和司法解释中均对高利未作规定,但鉴于该罪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因此只要转贷的利率高于银行的利率就应当属于高利,不必要求转贷利率必须达到一定的倍数。主要理由在于:首先,《刑法》没有对本罪中的高利进行诠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关于高于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规定对于高利的认定虽然有参照意义,但二者针对的对象不同,故不能简单以《意见》规定为准。其次,根据《刑法》第175条的规定,只要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就构成高利转贷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23条规定,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可见,司法解释关于该罪追诉标准的规定只对违法所得数额进行了界定,对高利的具体认定未加以规定,这并不是司法解释的疏漏,而是表明了该罪中高利的认定标准并非必须达到银行贷款的利率一定倍数。

(摘自:《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3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6页。)

3.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界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的规定,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可以认为,凡是以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为目的而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均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由于相关法规禁止套取贷款转贷牟利,所以,行为主体一般会以虚假的贷款理由或者贷款条件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本罪行为必须具有欺骗性质。在行为人与金融机构负责人通谋,金融机构负责人知道真相仍然贷款给转贷牟利的行为人时,行为人的行为依然成立本罪(对金融机构负责人的行为视具体情形认定为违法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犯罪)。

(摘自:《刑法学》,张明楷主编,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出版,第684页。)

4.利用自有资金高利放贷的,可构成高利转贷罪

笔者认为,这种情形应以高利转贷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主要理由是:不论行为人是先将自有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牟取非法利益,而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弥补自身资金不足的,还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将该笔资金注入流动资金或者其他用途,而将自有资金抽出高利转贷他人的,都是在其以转贷牟利为目的的主观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规避法律、打时间差的行为,其实质与套取信贷资金后直接高利转贷他人的性质无异,且更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对这种行为不予以严厉打击显系有失公平。但是,这种情形下认定行为人构成本罪,应注意避免客观归罪的现象,即不能只要行为人转贷获利达到有关司法解释的追诉标准,就以高利转贷罪论处。公诉机关在此类案件中负有证明行为人最起码具有高利转贷目的的概括故意的证明责任,行为人则只要提出相反证据即可。如果能够证实行为人在获取金融机构贷款时即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认定其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是毫无疑问的。如果不能证明行为人在获取金融机构贷款时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则不应认定构成本罪。

(摘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重点疑点难点问题判解研究》,丁天球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9月出版,第202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

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以上规定的情形,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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