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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条件

时间:2022-09-06 11:21阅读:
01、刑法第185条之一是关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本条规定。主要是...

01、刑法第185条之一是关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本条规定。主要是针对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和公众资金经营、管理领域出现的问题新增加了本罪。

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通过委托或者信托与受托人约定,将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进行投资等经营,并按照约定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

由于市场信息和投资知识方面的欠缺,委托人难以及时、有效地监督和制约受托人,只能被动接受受托人处置财产的结果。而且,目前的金融市场在管理上还不够规范,受托人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滥用权力,表现为在客户资金运用上的暗箱违规操作、侵吞客户资产,或者将客户资金用于操纵市场,进行不必要的买卖以赚取交易手续费等违规行为。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第一,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即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所谓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上述规定的机构以外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从事委托理财等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第二,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过失实施本款规定行为的不构成本罪。

第三,必须实施了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

所谓违背受托义务,不仅限于违背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具体约定的义务,还包括违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法定义务。

这是因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法定义务一般就受托人在受托理财实践中出现的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突出问题,对受托人必须履行的职责和禁止行为作了明确规定。有些情况下,普通委托人对受托人应当遵守的这些法定义务,难以了解得十分清楚,也难以在合同中约定的十分具体,但受托人必须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调整。

所谓委托、信托的财产,主要是指在当前的委托理财业务中,存放在各类金融机构中的以下财产:(1)证券投资业务中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2)委托理财业务中的客户资产;(3)信托业务中的信托财产;(4)证券投资资金。

第四,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修订)第35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02【参考案例第1388号:兴证期货大连营业部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

(一)单位行为的认定

单位犯罪如何认定,应结合单位的行为与意志加以认定,包括具体行为人擅自运用受托财产行为是否服从单位意志,擅用行为是否将为单位获取利益,如获得利益是否最终由单位享有等。

本案中,首先,二被告人的主观目的是完成公司业绩目标,客户进行期货交易所产生的手续费是公司生存的基础,实施擅自操作客户期货账户的行为是为了单位利益。其次,二被告人均是以兴证期货大连营业部的名义与高明进行接洽协商,系代表单位的职务行为。操作账户需要营业部经理被告人孟宪伟的同意,而孟宪伟的权限来自总部的日常经营授权,即其通过电脑终端可允许、暂停、终止其所辖期货保证金交易账户的操作。可见,虽未经集体上会讨论,但营业部经理运用总部的授权,实际已经相当于取得了总部的审批和同意。而从外部效力看,被告人孟宪伟和陈晶的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的行为系服从于单位的意志。最后,犯罪所得收益归兴证期货大连营业部所享有。孟宪伟系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伙同陈晶擅自运用客户高明的期货账户内资金进行大量交易,产生手续费高达153.36万余元,其中兴证期货大连营业部留存手续费82.53万余元,高明这一客户产生的手续费占兴证期货大连营业部当年度手续费的20%左右。以上几点均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兴证期货大连营业部构成单位犯罪。

(二)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1.被告单位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受托关系。

客户高明是基于被告人陈晶的介绍及保本保息的承诺选择在兴证期货有限公司开立账户,并且与兴证期货有限公司签订了期货经纪合同,期货经纪合同是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审查、具备特定要素的格式合同,签订合同的双方平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一旦成立,高明办理完人金手续,即与兴证期货有限公司形成委托管理期货账户资金的法律关系,兴证期货有限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专业的技能、勤勉尽责地执行客户的委托,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而不得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

2.被告单位兴证期货大连营业部与被告人孟宪伟、陈晶的行为属于擅自运用受托财产。

根据被告人孟宪伟、陈晶的供述、被害人高明的陈述以及证人胡小兢、孙玲等人的证言,结合本案的相关书证和录音材料,可以认定陈晶向高明索取交易密码的本意是对接投资顾问,由投资顾问帮助高明操作期货账户达到盈利目的,然而因时间短没有投资顾问愿意接手,为了不流失高明这个大客户,陈晶在未告知高明也未征得高明同意的情形下利用掌握的交易密码自行操作高明的期货账户,孟宪伟明知陈晶私自操作高明账户,仍然向其提供交易建议并下达交易指令,实际上具体指导陈晶利用高明的账户资金进行期货买卖,属于擅自运用受托财产的行为。

3.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分。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与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有时容易产生混淆。实践中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区分:

首先主体不同,如果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是有关人员按领导指令,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的,则应视情形以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论处;反之,如果该行为是金融机构中有关工作人员个人的行为,则应视情形以挪用资金罪或者挪用公款罪论处。

其次,挪用资金、公款等行为指向的资金为公司或国家所有,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行为其指向的资金为客户所有,因此,以金融机构名义签订合同后,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背信运用受托财产,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金融机构亦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综上,被告单位兴证期货大连营业部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被告人陈晶作为兴证期货大连营业部的员工,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未告知高明也未征得高明同意的情形下,利用其掌握的交易密码自行操作高明的期货账户;被告人孟宪伟作为兴证期货大连营业部总经理,明知陈晶私自操作高明账户,仍然向其提供交易建议并下达交易指令,具体指导陈晶利用高明的账户资金进行期货买卖,属于擅自运用客户资金的行为;二被告人代表兴证期货大连营业部实施上述行为,收取的手续费亦归兴证期货大连营业部所有,故本案构成单位犯罪。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均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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