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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时间:2022-10-09 22:33阅读: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基本特征:

(一)客体。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客体是安全生产秩序。

(二)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行为。强令,主要是指生产、施工、作业等工作的管理人员,明知自己的决定违反安全生产、作业的规章制度,可能会发生事故,却心存侥幸,自认为不会出事,而强行命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这里要注意变相强令的问题,即采取欺骗、利诱、拉拢等方式,使一线作业人员自愿冒险作业,如有的管理人员隐瞒、掩饰事故隐患,以致一线作业人员不了解情况而自愿冒险作业。组织,主要是积极作为,一般不包括作为。但是组织形式多种多样,既包括明示地、直接地组织,例如暗示、授意等。一般情况下,中低层管理人员主要采用前一种形式,而高级管理人员主要采用后一种形式。管理层级越高,其态度、意见甚至倾向,越具有权威性和强制力,对下级和一线作业人员的约束力越强。因此,对于幕后人等远离作业现场的高级管理人员,一方面,可以适当对组织适当扩大解释,以确保罚当其罪;另一方面,也要准确把握扩大解释边界,切实防止结果责任,不宜把单纯的不作为,例如未成功制止冒险作业,解释为组织,否则,可能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只要发生事故,单位管理体制总会或多或少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且,管理体制作用的发挥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从宏观体制到具体事故要历经的环节众多,管理过失与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松散,以管理过失为名追究管理者的刑事责任,事实上有严格责任、客观归罪的倾向,不完全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故而,可以认为本罪中的组织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组织的对象是具体的生产、作业;(2)组织与特定的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之间有紧密联系。一般性的建章立制、财务管理等日常管理行为通常不宜认定本罪中的组织。

(三)犯罪主体。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主体一般需要具备两个条件:(1)负有重大事故隐患的排除义务或者职责;(2)有一定组织能力。根据《安全生产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四)主观方面。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行为人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整形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标签: 刑法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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