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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处理商誉侵权纠纷的途径

时间:2023-12-07 19:31阅读:
律师解读处理商誉侵权纠纷的途径 有权管理商誉侵权案件的行政和司法机关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关于该行为应...

律师解读处理商誉侵权纠纷的途径

       有权管理商誉侵权案件的行政和司法机关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关于该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可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可以依据《刑法》,进一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1、对应不同行政与司法机关的不同处理途径

      侵犯商誉权案件与传统侵权案件有很大差异,制止侵权、调查取证、案件管辖、侵权追索等方面均需要律师转换思维与处理方法,制定一套系统维权方案。律师在侵犯商誉权案件中可以视具体情况,按照社会、法律、经济效益兼顾原则向权利人提出提交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民法院处理方案。在当事双方已达成和解的情况下,如有必要,权利人还可以进一步配合有关办案机关,为侵权人争取减轻处罚的机会,最终达到案件圆满处理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经济效果的平衡。

      ①向行政机关投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颁布虚假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因此,受害人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向案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寻求行政保护。其主要作用:一是借助快速执法,起到尽快阻止侵权行为的效果;二是收集和保全由侵权人掌握且易于灭失的证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主要限于对侵权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于损害赔偿仅限于在当事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调解。除了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依据外,当事人还可以根据《广告法》等其他特别法或者《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的有关条款来确立投诉人主管机关,并推动相关行政机关采取“责令停止损害行为、责令消除影响、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等措施开展维权工作。

      ②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关商誉侵权案件的诉讼依据,在《民事诉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明确规定。该类侵权案件 “一般由中级人民人民法院管辖”。相比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快速执法、获取证据方面的价值而言,诉讼的功能主要是实现受害企业损害赔偿诉求。商誉侵权的赔偿范围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商誉侵权案件中通常会涉及到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诉讼费用的承担等诉求,具体因个案差异则显得较为复杂。一般当事人很难把握和细化其中的诉求,因此需要借助代理律师的法学功底和诉讼经验来提供客观专业的参考意见。

      ③向公安机关报案。《刑法》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里所称的“捏造”,既包括完全虚构,也包括在真实情况的基础上的部分虚构,歪曲事实真相。“散布”,既包括口头散布,也包括以书面方式散布,如宣传媒介、信函等。“他人的商业信誉”主要是指他人在从事商业活动中的信用程度和名誉等。如他人在信守合约或履行合同中的信誉度,他人的生产能力和资金状况是否良好等;“他人的商品声誉”主要是指他人商品在质量等方面的可信赖程度和经过长期良好地生产、经营所形成的知名度等。造成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后果可以是多方面的,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潜在的。如使他人的商业信用降低、无法签订合同或无法开展正常的商业活动等;或者使他人的商品声誉遭到破坏,产品大量积压,无法销售等。

2、同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风险

     因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人民法院两个机关的办案程序、途径、证据认定标准并不完全相同,加之案件处理的时间差所引起的证据变化等复杂因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行为的认定结果可能会与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相冲突。律师应当注意如果受害企业同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和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两种程序之间可能产生的矛盾和冲突。

      (1) 不同机关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产生矛盾的风险.

  由于我国人民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周期比较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先行对侵权行为作出认定并处罚后,一旦此后人民法院的判决结论与之相冲突,被处罚人有可能通过行政诉讼追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律责任。

     (2) 两个机关之间对程序适用产生矛盾的风险。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能以“司法权优于行政执法权”、“司法介入后行政处理中止”的理由中止案件处理,由此导致受害企业因工商处理程序中止、已查获的证据被返还给对方而使案件处理陷入被动。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律师和受害企业加强与人民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沟通和衔接,实现二者之间的协同处理。

3、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在商誉损害侵权案件中,受害企业是否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追究侵权人民事责任、获取赔偿的问题,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目前共同关注的一个问题。

       实践中,有部分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关于只有因人身权利遭受侵犯以及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案件才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请求做出了不予支持的裁判,导致受害企业只能依据刑事案件的结果再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致使获取赔偿的及时性大打折扣。

       但是,目前理论和实务界已经趋于一致的认识是:应该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纳入到商誉损害侵权的刑事案件中去。因为,受害企业的商誉权被侵犯而造成的损失,实际就是“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人为的将同一违法犯罪事实所引起的刑事犯罪和民事侵权割裂成刑事和民事两个程序处理,不但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对权利人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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