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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天津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

时间:2023-05-15 10:33阅读:
非法拘禁罪,天津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四)非法拘禁罪 1.第一个量刑幅...

非法拘禁罪,天津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

天津市高人民法院于常犯罪的量刑指细则(2017)(四)非法拘禁罪

1.第一量刑幅度

非法拘禁他人,犯罪情一般的,在三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上,根据非法拘禁时间、拘禁人、致人害的后果等其他影犯罪成的犯罪事增加刑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的刑量:

(1)非法拘禁每增加二十四小,增加一月至二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月至六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增加二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月至六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量的情形。

2.第二量刑幅度

非法拘禁致一人重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确定量刑起点。其中,造成被害人六级残疾的,以五年有期徒刑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上,根据非法拘禁时间、拘禁人、致人害的后果等其他影犯罪成的犯罪事增加刑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的刑量:

(1)非法拘禁每增加二十四小,增加一月至二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月至六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增加二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月至六月刑期。

(5)每增加重一人,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疾程度超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量的情形。

3.第三量刑幅度

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上,根据非法拘禁时间、拘禁人、致人亡的后果等其他影犯罪成的犯罪事增加刑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的刑量:

(1)非法拘禁每增加二十四小,增加一月至二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月至六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增加二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月至六月刑期。

(5)每增加重一人,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疾程度超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处罚,同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不得超基准刑的100%

(1)家机工作人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2)有打、侮辱、虐待情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3)多次非法拘禁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冒充警人、司法人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索取赌债等法律不予保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持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因参与传销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8)其他可以处罚的情形。

5.索取合法债务取合法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少基准刑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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