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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能做什么(辩护律师的职责)

时间:2023-05-16 17:51阅读: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能做什么(辩护律师的职责)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是最为首要的工作,也是辩护...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能做什么(辩护律师的职责)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是最为首要的工作,也是辩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介绍相关法律规定及实践做法,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支持

 除个别案件之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是非法律专业人士,他们在其他领域可能独树一帜,但是在法律领域却近乎空白,仅有的一些法律概念和思维也是来源于电视剧或者电影中的“米兰达规则”,殊不知这一套在中国大陆的刑事司法中并不适用。也有一些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羁押日久,通过自学对法律规定有了一定的了解,但是由于学习资料的限制,也只能停留在比较基础的阶段。 在此基础上,辩护律师的首要作用即在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支持,以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被指控的罪名切入,介绍该罪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量刑幅度以及司法实践中的一般经验和当下的刑事政策,甚至是立法沿革等;如果通过判断,当事人构成犯罪的可能性较大,则还会涉及到当事人是否具备自首、立功、从犯、预备、未遂、中止、未成年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问题。除了上述实体法内容之外,当事人还比较关心诉讼程序流程,自己被刑事拘留之后,什么时候会报请逮捕,逮捕之后什么时候侦查终结,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期限有多长,法院什么时候能够开庭审理。关于刑事诉讼程序问题,因为法律规定较为复杂,因此我们专门总结过一篇文章,不仅是家属应知,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也应当熟练掌握,以供当事人随时垂询(参见:《刑事案件中,家属应知的诉讼流程与期限》)。 专业上的支持还包括重大问题的取舍上,尤其是在当下司法实践中无罪判决率较低,认罪认罚制度全面推行的情况下,一旦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失败,是选择在审判阶段继续坚持无罪辩护,还是选择认罪认罚以换取较轻刑罚,是很多案件中需要面临的问题。辩护律师作为重要的诉讼主体,同时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理应在会见时如实、客观、完整地为当事人分析法律规定、案件证据情况、不同诉讼策略的优劣及诉讼风险,最终由当事人决定。 

二、侦查阶段了解基本案件情况,争取非羁押强制措施或者撤销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法查阅、复制卷宗材料,且虽然法律上规定辩护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但实践中这一渠道并不顺畅,因此,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了解基本案情的途径主要只能通过家属和当事人本人。由于家属对案件事实所知的局限性,实践中向在押犯罪嫌疑人了解基本案情,是更为普遍的做法。 一方面,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之后,应尽可能全面了解涉案基本事实(当然,实践中当事人有部分不愿坦诚的内容,也不宜强制),以判断当事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以及其他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作用分工、是否到案等);另一方面,还要核实侦查机关对其讯问的具体情况,以判断侦查的大致方向、侦查机关目前已经掌握的证据情况、是否有延伸至其他罪名的可能性,以及当事人的的认罪情况。此外,在会见过程还应注重核实当事人的身体情况,是否有不宜长期羁押的疾病。在此基础之上,形成初步的法律分析,提出当事人无罪(应撤销案件、不予批准逮捕)、罪轻(可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意见。 

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核对证据材料,全面分析案件情况,制定辩护策略

 《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自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有权查阅、复制案卷材料,且有权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阅卷权目前尚未被明确规定在任何一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实践中除极个别案件之外,司法机关也不会向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卷宗材料以供其查阅。因此,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之前要了解据以指控自己犯罪的证据材料,只能通过辩护律师在会见过程中的“核实”程序。应该说,对于大部分案件来说,向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对证据材料,并在此过程中对案件进行分析,是律师会见工作的重中之重。 实践中曾经围绕辩护人“核实有关证据”的权利进行过探讨,主要包括核实的范围和核实的方式。核实的范围即哪些证据种类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哪些证据种类不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例如言辞证据是否可以核实,尤其是在个别案件中侦查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并单独形成的“保密卷”,是否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核实的方式即辩护律师在向在押犯罪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材料时,是仅能向其宣读,还是可以向其出示,甚至可以向其提供证据材料? 我们认为,在核实证据范围的问题上,既然《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没有作出限制,理应全案证据均可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在核实方式的问题上,理论上也可以采取宣读、出示、提供等任一方式为之,但实践中以宣读、出示居多,大部分看守所也不允许辩护律师向在押人员提供证据材料并由在押人员带回留存。核对证据的过程,也就是分析案件的过程,证据核对完毕之后,结合现行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有罪还是无罪,是此罪还是彼罪,是罪轻还是罪重,基本上可以有初步预判。在此基础之上,辩护律师可根据司法实践及办案经验,与当事人沟通确定辩护策略。

 四、及时向当事人反馈工作进展,听取当事人意见

 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相对于当事人和家属而言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但从根本上讲,我们仍然是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当事人和家属仍然是法律服务的消费者。因此,无论是从职业道德,还是从情感需要上来讲,辩护律师都应当及时向家属和当事人反馈阶段性工作进展、工作成效及目前所面临的问题。
尤其是,在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企业家犯罪案件、涉黑涉恶案件中,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虽受到限制,但其人生阅历、社会经验以及对事件的理解能力、分析能力、判断能力并不见得比辩护律师弱,其所缺失的仅系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辩护律师把这一短板为其补足,当事人本人作为事件的亲历者,即有可能提出新的思路或者见解,提供调取新证据的方向等,客观上也有利于案件的辩护。 

五、传递生活信息,为当事人及家属提供情感支持 

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听到一些律师被称为“生活律师”或者“会见律师”,这并不是一种科学意义上的划分,但已经被约定俗成。“生活律师”的存在,源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家属之间的情感联系及日常事务及时处理的需求。 由于刑事案件的最终定谳需要经历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其间还有各种延期、退回、重新计算期限、发回重审、在途时间等各种情形的出现,导致刑事诉讼的周期较长,我们承办的案件中甚至有羁押时间超过四年尚未审结的案件。在此过程中,家属与在押当事人无法会面,其存钱存物的需求、家庭及公司日常事务的处理、情感上的相思都很难得到妥善解决,而辩护律师此时即是一坐桥梁,除自己的独立身份之外,还代表家属看望在押当事人,转达家属的思念与对具体事务的安排,并将在押当事人的反馈和需要传递给家属。 当然,辩护律师在此传递相关信息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执业纪律,部分当事人或者家属从自身立场出发,要求律师传递串供信息、立功线索、财产转移的指令、毁灭、伪造证据的计划,对于上述违反法律规定、超出辩护人职责的不合理要求,应当予以明确拒绝,这既是对自身执业风险的防范,同时也是对家属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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