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辽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试行)(2017)(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人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存款对象、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每增加二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每增加十一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至三个月刑期;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每增加2人增加一个月刑期,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每增加10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至三个月刑期;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每增加六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至三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人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存款对象、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每增加十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每增加五十五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至三个月刑期;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每增加10人增加一个月刑期,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每增加50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至三个月刑期;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每增加三十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至三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造成他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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