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刑辩号

刑辩号

全国刑事辩护律师咨询服务平台

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 主页 > 实务

辽宁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

时间:2023-05-23 09:50阅读:
辽宁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试行)(2017)(三)集资诈骗罪1.法定刑在拘役...

辽宁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试行)(2017)(三)集资诈骗罪

1.法定刑在拘役、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可以根据集资诈骗的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每增加四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每增加二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并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假冒国家机关或公益性组织实施集资诈骗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被害人主要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

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在一百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五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假冒国家机关或公益性组织实施集资诈骗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被害人主要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

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可以根据集资诈骗的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每增加一万二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每增加六万元,对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数额在八十万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可以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假冒国家机关或公益性组织实施集资诈骗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被害人主要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

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数额在四百万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可以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假冒国家机关或公益性组织实施集资诈骗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被害人主要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

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可以根据集资诈骗的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个人集资诈骗,每增加二十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单位集资诈骗,每增加一百万元对单位犯罪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辽宁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

显示全部

收起

<< 辽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信用卡诈骗罪数额标准,辽宁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 >>

推荐律师

more+

最新文章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