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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欺诈发行证券罪量刑标准(增加罚金)

时间:2022-08-28 17:31阅读:
一. 法律规定 1、《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证券罪】 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证券罪】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

一. 法律规定

1、《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证券罪】

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证券罪】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证券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证券发行注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注册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解读

本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欺诈发行证券罪做了较多的调整。

1、增加了欺诈发行证券的种类

修改前,欺诈发行证券的种类为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

修改后,欺诈发行证券除了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外,增加了存托凭证,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2、增加了本罪实行主体

本罪属于特殊主体犯罪,是在证券发行文件负有如实陈述相关情况的法定义务主体。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43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56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发行文件上签字,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17条的规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照顾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在修改前,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担任董事、监事、高管职务的)组织、指使实施上述行为的,根据刑法理论,可能成立该罪的教唆犯,或间接正犯(受组织或指使的人缺乏犯本罪故意的情况);修改后,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的行为,直接规定为本罪的实行行为,便于独立定罪量刑。

3、增加了自由刑的法定刑,调整了罚金刑

法条修改前,自然人犯本罪最高刑期为五年;单位犯本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最高刑期也为五年。法条修改后,自然人犯本罪最高刑期可达十五年;单位犯本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最高刑期也增加至十五年。

法条修改前,自然人犯本罪,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规定罚金刑。

法条修改后,自然人犯本罪,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或单处罚金;同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规定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标签: 刑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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