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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证据存疑或法定不起诉决定书

时间:2023-03-18 10:59阅读:
危险驾驶罪证据存疑或法定不起诉决定书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以来,一直居高不下,位列刑事案件的首位,2019年31.9万件、2...

危险驾驶罪证据存疑或法定不起诉决定书

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以来,一直居高不下,位列刑事案件的首位,2019年31.9万件、2020年28.9万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比例高达25.9%,危险驾驶罪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一大罪。

危险驾驶罪在现行刑法中可以说是最轻的一种犯罪,法定刑期为拘役1-6个月。但是对于某些公职人员、特定职业人员,因为故意犯罪,可能被双开或者丧失执业。危险驾驶罪涉及的各种具体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标准繁多复杂,无罪辩护有相当的难度。律师除了在法庭进行无罪辩护,还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提出律师意见,争取检察院不起诉。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做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不起诉分为三种:①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②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③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

1、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2020年12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取保候审。

XXX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8年6月30日22时许,孔某某驾驶**号小轿车在**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中**站对面处时,被定执勤民警依法当场查获,后在抽血前脱逃。经呼气检测,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孔某某并未在抽血前脱逃,而是在抽血后因血样未及时送检被污染无法进行血醇检测,导致孔某某危险驾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7条、《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2、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朋某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1月2日,朋某某酒后无证驾车至XXX大桥桥头检查站时,被交警查获,当场呼出式酒精检测结论为:146mg/100ml,遂将其带至XXX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进行送检。

本院认为,在卷证据能够证实被不起诉人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但鉴定机构超期限出具检验报告,违反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据此,本案中检验报告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涉嫌犯罪,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1项、第177条第1款的规定,决定对朋某某不起诉。

3、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

XXX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2021年11月27日21时50分许,王**醉酒后驾驶XXX号二轮电动车,由XXX加油站向XXX小区方向行驶途中,行至XX小区后门门前路段时,与袁**驾驶的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部件受损的交通事故。

2021年12月1日,经鉴定,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0.58mg/100ml。

XX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王**在本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袁**不承担责任。

2022年3月8日王**赔偿袁**2000元,已履行。

经本院审查并补充调查,本院仍然认为王**对所驾驶的电动车是否能够认识到属于机动车缺乏证据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不起诉。

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麦XX,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1月27日取保候审。

2021年11月17日21时许,麦XXXXX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车牌号为XX号牌的红色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途中被巡逻交警抓获。

经鉴定,麦XX血液乙醇含量为248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麦XX存在停车后二次饮酒情况,XX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驾驶阶段的酒精含量无法确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的规定,决定对麦XX不起诉。

5、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2021年12月1日4时58分许,廖某某涉嫌酒后驾驶XXX号黑色XX小型轿车行驶至XXX北路停靠后被正在执勤的当场抓获,后民警将廖某某带到和XXX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后经血样酒精含量鉴定,鉴定结果为213.64mg/ml,已达到醉酒标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XXX公安局补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的规定,决定廖某某不起诉。

6、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马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2021年**月**日**时**分许,在**县**镇东**路段,驾驶人马某涉嫌酒后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经抽血检验,马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18mg/100ml。

经审查,黑某某和海某某夫妻二人与马某有过口角争执现有证据中能证明马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仅有该夫妻二人的证言,无其他相关证据印证。经退回补充侦查,承办人仍然认为XXX公安局认定的马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不起诉。

以上仅供参考。

标签: 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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