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构成要件:
(一)概念
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四个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实际参与指挥、控制、经营管理为认定依据。
2.主观方面为过失。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在生产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或者对事故隐患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生产事故的发生。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的安全。
4.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在实践中,多表现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包括国家颁布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也包括虽无明文规定却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中安全操作习惯和惯例。
二、量刑标准:
【刑法第134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关于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认定标准为:①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③其他严重后果。
情节特别恶劣的认定标准为:①死亡三人以上或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③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三、认定标准:
1.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但如果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只属于一般责任事故,不构成犯罪。
2.本罪与自然事故和技术事故的区别。自然事故是指由于不能预见或不能控制的自然条件发生变化而引起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由于技术限制或者设备条件不良造成的事故。这两种事故都是不依据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不具有犯罪特征,不构成本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四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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