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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时间:2023-04-14 10:47阅读:
相信很多人都知道,对犯罪嫌疑人,办案机关可以对犯罪分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也是不同的,对于不同的犯罪嫌疑人,有不同的强...

相信很多人都知道,对犯罪嫌疑人,办案机关可以对犯罪分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也是不同的,对于不同的犯罪嫌疑人,有不同的强制措施,那么办案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都有什么?

一、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

嫌疑刑事犯罪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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