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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试作弊罪,五个不起诉,无罪案例

时间:2023-04-14 11:23阅读:
组织考试作弊罪,五个不起诉,无罪案例 组织考试作弊罪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

组织考试作弊罪,五个不起诉,无罪案例

组织考试作弊罪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因为犯罪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罪或被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以下是五起组织考试作弊罪,不起诉,无罪案例,共大家学习和参考。

【案例】一

任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案(鹤工检诉刑不诉〔2018〕26号)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25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找到好友也是其家经营的鹤岗市工农区**山庄前厅经理李某某,称其26、27日要参加2018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交给李某某一部对讲机,让李某某在鹤岗市第二十一中学的考场外购买先出考场考生答案,再用对讲机传递给任某某。李某某同意。任某某又将自己驾驶的黑A****8号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钥匙交给该山庄厨师马某某,让马某某驾驶该车载乘李某某以方便传递答案。2018年5月26日李某某购买答案后通过对讲机传递给任某某,27日上午在传递答案中,李某某、马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任某某虽在国家组织的考试中有作弊行为,但系本人作弊,非三人共同考试作弊,不存在组织行为,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案例】二

何某甲、何某乙、李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案(弋检公诉刑不诉〔2018〕23号)

【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何某乙、何某甲发现江西的高考分数线比我国其他部分省份低,遂想到通过介绍外省考生来江西参加高考的方式,牟取一定的中介费。2015年,何某乙找到江西省江西有色冶金学校的杨某某校长,与其约定,何某乙负责给该学校招生,如果有人愿意在学校就读就按正常的招生,如果是来江西参加高考的,那么这些学生就把户口挂在学校,以该校学生名义参加高考,杨某某表示同意,并给了何某乙十几份学校的空白录取通知书以方便招录学生.之后,何某甲联系李某某负责招生事宜,经查,2016年何某乙、何某甲、李某某以江西省有色冶金技工学校招生的名义招了权某某、欧阳某某、张某某等10个外省的学生,并将该10名学生在江西省有色冶金技工学校(弋阳县**落了集体户口。2016年11月,弋阳县教育局在采集本地参加2017年高考学生信息时,发现权某某等多名学生的户口为集体户且落户不满2年,不符合江西省当年的高考报名条件,遂权某某等几名学生无法报名参加江西省2017年高考,后回到原籍参加本省高考。另查明,李某某收取了库某某等家长中介费用共计5.8万元,因无法报名参加高考已全部退还。何某乙还介绍郑某某等多名学生到鹰潭一中参加补习班欲参加江西省高考,也因不符合高考招生政策,鹰潭一中全部作了清退处理,已交学费的退回学费。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甲、何某乙、李某某的行为不符合组织考试舞弊罪的主客观要件,何某甲、何某乙、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例】三

李某甲涉嫌组织考试作弊案(海检公诉刑不诉〔2019〕3号)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末的时候,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坐高铁时遇见一同行旅客,李某甲同该旅客商定,以每科1000元的价格在该旅客处为其儿子李某某购买高考英语答案。考试之前,该旅客在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经营的**厂,提供给李某甲一个信号发射设备,并商定考前给李某甲提供考生携带的信号接收设备。2018年6月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让其前妻秦某(李某某母亲)通过张某某向辛某借用了位于海城四中门外某某北街**楼*单元*楼西户的房子。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将用于考试作弊的信号发射设备安置在了该处房屋中。6月7日下午,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在四中考点实施考试保障工作的时候发现了有疑似作弊数传信号,直至6月8日下午,在**北街*号楼*单元*楼西户的内查获了作弊使用的发射设备,并抓获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李某甲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例】四

颜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案(京通检公诉刑不诉〔2018〕34号)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间,鲁某某(另行处理)经人介绍与于某某(另行处理)取得联系,要求帮助解答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试题,于某某找到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同年9月8日晚,颜某某与于某某二人接鲁某某通知在北京市通州区**酒店见面,在得知答题是为了在鲁某某等人组织的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中为作弊考生提供答案后,遂提出拒绝做题,但被鲁某某挽留。次日,颜某某二人与鲁某某再次见面提出拒绝答题时,被民警抓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颜某某与鲁某某等人未形成组织考试作弊行为的事先通谋,无犯罪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例】五

林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案(洞检公诉刑不诉〔2018〕50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本次小学教师招聘考试是洞口县教科局和洞口县人社局根据《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组织实施,面向社会公开举行的考试。《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属于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本次考试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林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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