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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立案追诉标准及案例判决书

时间:2023-04-26 11:29阅读: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立案追诉标准及案例判决书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立案追诉标准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是指过失损坏轨道、桥梁、隧道、...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立案追诉标准及案例判决书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立案追诉标准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是指过失损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倾覆或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当立案追诉。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这种严重结果。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案例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8日晚22时25分许,被告人龙某某驾驶苏B×××××号重型牵引车和苏B×××××超(临时行驶车号牌)重型平板半挂车,马阿康(另案处理)驾驶皖S×××××号重型牵引车和苏B×××××超(临时行驶车号牌)重型平板半挂车,分别装载由某项目部委托运输的超限盾构机设备上路行驶,至杭州市江干区某路和某路口人行天桥处时,明知车辆装载盾构机设备超高,可能与天桥擦碰,但轻信能够通过而继续行驶,因被告人龙某某驾驶的前车装载盾构机超高,致盾构机设备刮擦路口东南侧人行天桥箱梁底部并致桥身晃动。随后马阿康驾驶的后车因装载盾构机超高,致盾构机碰撞该处人行天桥,导致部分桥体坍塌并压住挂车。桥体部分坠落物将行经该处的浙A×××××小型轿车以及浙A×××××小型轿车砸损,造成人行天桥及附属设施、车辆、交通设施等损坏金额共计人民币1974562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被告人龙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受雇单位已代为退赔损失,且被告人龙某某自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的从轻、减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为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某某犯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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