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刑辩号

刑辩号

全国刑事辩护律师咨询服务平台

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 主页 > 理论

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司法解释,立案标准详解

时间:2023-04-26 11:38阅读:
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司法解释,立案标准详解 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 ...

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司法解释,立案标准详解

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1986年12月9日 高检研发字[1986]16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你院川检发(1986)88号“关于适用《刑法》第109条‘破坏电力设备罪’遇到的几种情况定性处理意见的请示”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生产单位正在使用的电动机是否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问题的批复》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生产单位正在使用的电动机是否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问题的批复》(法明传[1993]241号 1993年8月4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91035号传真《关于破坏生产单位正在使用的电动机是否可以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8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5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8月21日起施行) (2007年8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5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8月21日起施行)   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法惩治破坏电力设备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立案标准详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一、二、三、及补充规定中没有发现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但是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以上条文规定,有两种意思,一种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种是造成严重后果的两档量刑档次。而对于严重后果只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8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5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8月21日起施行)第一条有表述: 第一条  破坏电力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

2、造成一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

根据以上司法解释规定:上述四种行为中,虽然没有达到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严重后果,但是达成上述四种行为之一部分,也应当立案追诉。这个意见供参考。

显示全部

收起

<< 在数额犯罪中既遂与未遂并存时如何量刑?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能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推荐律师

more+

最新文章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