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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购外汇罪的行为方式以及立案追诉标准

时间:2023-11-14 15:46阅读:
骗购外汇罪的行为方式以及立案追诉标准骗购外汇罪立案追诉标准骗购外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

骗购外汇罪的行为方式以及立案追诉标准

骗购外汇罪立案追诉标准

骗购外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

骗购外汇,数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4月6日)

骗购外汇的行为方式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

这种情形是典型的骗购外汇行为。报关单是指进出口商向海关申报进出口的主要单证,只有经过海关签发,才能认定进出口行为合法。海关签发的报关单包括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登记手册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单位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的单证,它由海关依固定格式印制。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包括进料加工手册和加工装配、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进口证明是指报关单位在申请进口付汇时向海关提交的除报关单外的各种证明进口事项的单据和凭证,包括进口许可证、进口合同、进口登记证明等。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是指在进口付汇过程中,由进口单位及受委托单位填写的、外汇管理部门(包括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审核批准的外汇指定银行据以付汇的文件、凭证,如出口收汇核销单证等。其他凭证和单据,包括商业发票、运输单据、收费单据等。

这些凭证和单据,既可以是自己伪造和变造的,也可以是通过各种方式从他人手中获得的。伪造是指仿真制造足以使一般人误以为是真实有效的凭证和单据的行为。变造是指对真实有效的凭证和单据,通过涂改、挖补、剪贴等方法进行加工改造的行为。

(二)重复使用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件骗购外汇

重复使用是指将已经办理过购买外汇手续的有关凭证、单据再次使用,既包括重复一次使用,也包括重复多次使用,重复使用的次数不受限制。重复使用的凭证、单据虽然是无效的,但应当是真实的,是用已经购买外汇的凭证和单据再次使用,不能是伪造、变造的。已经办理过购买外汇手续的有关凭证、单据不再具有购买外汇的资格,行为人重复使用购买外汇,具有骗购外汇的性质,应作为骗购外汇罪进行处理。

(三)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

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是兜底性规定,是指以上述两种骗购外汇行为方式以外但与其具有相当性的行为骗购外汇,如以签订虚假合同方式骗购外汇,使用无效的、过期的、捡来的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或者与海关、外汇管理部门、金融机构中从事对外贸易经营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串通,由其提供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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