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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

时间:2022-10-20 10:50阅读:
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 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对故意杀人犯...

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

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害人有明显过错作为酌定从轻情节正式纳入到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情节中,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却一直存在着诸多问题,值得研究。被害人明显过错不仅影响着量刑问题,可能还影响着定罪问题,有可能涉及直接故意的积极追求犯罪结果与间接故意的放任结果发生的选择,因此,小编以为被害人明显过错在我国刑法体系中与定罪、量刑都有着关联性。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不同于犯罪学中的被害人过错:犯罪学中的被害人过错更多的是立足于犯罪预防的视角,范畴较为广泛,包括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

一、被害人明显过错的认定

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明显过错应当是指被害人具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比如被害人有虐待、家暴、性侵、伤害等侵害被告人合法利益的行为,被害人有婚外情、老赖、欺诈等严重违反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同时,被害人的明显过错要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有关联性,这里的关联性的评判标准包括:1.时间上的持续性、紧密性,比如被害人长时间持续的家暴行为、被告人犯罪行为不能与被害人明显过错的间隔时间过长。2.从一般社会观念上分析,被害人的明显过错足以引起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当然,对于被害人明显过错的认定不能仅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否由被害人引起的,还要综合全案的来龙去脉、背景资料来具体分析:比如被害人的过错是由被告人的先期违法行为或严重违反社会道德规范行为造成的,则就不能简单认定为被害人有明显过错。

二、被害人明显过错的举证责任

被害人明显过错是影响量刑的酌定情节,在具体个案中也可能是影响定罪的因素,那么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明显过错的举证责任在控方?在辩方?小编试着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解答: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第五十三条规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通过对法条的梳理,应当说辩护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都有义务来收集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证据。

小编以为公诉人不仅仅是指控犯罪,对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负有举证责任,同时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也应当切实担负起审查认定被害人是否有明显过错的职责。

三、被害人明显过错的证据认定

之所以出现被害人明显过错的举证责任不明确,最直接的因素在于相关证据的取证困难:1.被害人明显过错一般比较隐蔽,不易被发现;2.基于与被害人、被告人的利害关系,双方证人的证词互相指责,很难认定。司法判决中出现的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关于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的辩解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也就不足为奇了!

证明被害人是否有明显过错的证据收集、审查亟需规范,这不仅是定罪量刑的需要,更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需要。小编认为:被告人不负有举证的责任,但是如果被告人提出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应当提供相应的线索,司法机关、辩护人有责任据此取证,比如家暴的报警记录、医院就诊记录、邻居证言、同事、亲属证言等。对于双方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收集,司法机关必须告知有关权利义务、做伪证的法律制裁后果,为打消证人的顾虑,可采用便装取证或告知可采用不公开个人信息的作证方式。对于辩护人提交的有关证人证言,司法机关也要分别进行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的审查,对于相互矛盾的多份证词,司法机关应当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并结合无利害关系的其他证人证言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当然,法律真实并不等同于客观真实,证据审查也未必会得出唯一的结论。面对着司法场域外的因素,刑事诉讼中疑点利益归属被告的原则是否可以在司法实践中得以真正贯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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