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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做高房屋评估价格以提高银行抵押贷款额度构成犯罪?

时间:2023-05-23 15:15阅读:
帮助做高房屋评估价格以提高银行抵押贷款额度构成犯罪?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冀0927刑初7号公诉机关南皮县人...

帮助做高房屋评估价格以提高银行抵押贷款额度构成犯罪?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927刑初7号

公诉机关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竺保利,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现住址泊头市,因涉嫌贷款诈骗罪,2019年6月12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南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健,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皮县人民检察院以南皮县院公诉刑诉〔2019〕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竺保利涉嫌犯贷款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蛟、王贵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竺保利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文国(另案处理)于2005年4月21日将位于泊头市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高峰,收取其15万元购房款,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余款1万元待办理完房产过户手续后缴纳,因该处房产属于抵押状态,王文国始终未与高峰办理过户手续,且高峰多次催促过户事宜,王文国多次写出承诺过户协议,并于2009年6月5日写下协议,承诺三个月办妥房产证,再办不妥,房价所欠1万元作为违约金付给高峰,但始终未过户。2012年高峰将王文国起诉至南皮县人民法院,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由王文国于2012年9月10日前协助高峰将房产过户手续办结,但王文国始终未能办理过户手续。2017年12月5日,王文国因自身征信问题无法在银行贷款,其通过房产中介竺保利想把房过户给齐某,由齐某顶名去银行贷款,并与齐某办理了过户手续,用于套取银行贷款。由被告人竺保利操作具体贷款手续,首先由竺保利帮助王文国在沧州中介借款37万元,用于赎回泊头市南仓街腾龙小区7号楼东单101房产证(该房产证抵押于张景森处,借款35万元)。后因齐某不符合贷款条件,竺保利为齐某找到王玉凤与其结婚才符合贷款要求,并故意评高房产价值,使实际价值462187元的房屋评估为100万元,于2017年12月7日在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沧州河西支行贷款70万元,其中37万元用于偿还王文国个人账务,另外王文国还从中取得12万元,其余款项部分被被告人竺保利用于支付过户费、中介费等,剩下费用被竺保利和杨某平分。截止到案发,在工商银行沧州河西支行的70万元贷款,只是还本息39543.71元,尚有本金685085.08元未返还。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竺保利的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竺保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案中被告人竺保利是在王文国欺骗下才实施的犯罪,且被告人竺保利有偿还的意愿,应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竺保利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

2005年4月21日,另案处理人王文国将自己在泊头市,以16万元卖给了高峰,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购房先行交纳15万元,办妥过户手续后再付余款一万元。房屋已经交付。因该房屋有王文国已在银行抵押贷款,故未能办理过户登记。此后高峰多次催促王文国办理房产过户,2012年2月22日因此向南皮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调解王文国答应2012年9月10日前还清银行贷款后办理过户手续。但未能履行调解协议。后被告人王文国让张景森帮助还清了银行贷款,该房产证转由张景森控制。

2017年,王文国欲用该房产再次在银行抵押贷款,因自己征信问题无法获得贷款,便找到从事房屋中介的被告人竺保利,二人共同商议了获取贷款的事宜。

首先,竺保利找到齐某,让其顶名买房,并给齐某联系王玉凤办理了假结婚,以夫妻名义购房。为了获取更多的贷款,买卖双方于2017年11月6日签订了价款为100万元的购房协议书,并委托评估机构出具了相应价格的评估报告。

随后,竺保利通过中间人找到垫资人陈某1于2017年11月24日垫资37万元。该款先转给中间人张淑贞,张淑贞当即转给张景森7万元还账以赎回房产证,转给齐某30万元,齐某转给王文国账户,以制造齐某预付30万元房款的假象。垫资人陈某1操控王文国银行卡账户扣除利息后将剩余288690元转给另一中间人程堪贞账户,由程堪贞转给张景森28万元。至此,给张景森共计35万元,赎回了在张景森处的房产证,同时也制造了齐某预付房款30万元给王文国转账的虚假事实。

2017年12月5日该处房产过户到了齐某、王玉凤名下。12月7日中国工商银行沧州支行向齐某、王玉凤办理了王文国为收款人的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70万元贷款当日打到由垫资人控制的王文国的银行卡账后,垫资人扣除垫资37万元,将余款33万元转给了中间人马某,马某于当日转给了竺保利28万元,竺保利当日将款转给王文国12万元,其余款项支付相关费用后据为己有。经公安机关委托沧州金瑞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该房产2017年11月份市场价格为462187元。

按照抵押贷款合同,自2017年12月7日起至2037年12月7日止,每月应有借款人偿还4770.75元,自12月起,齐某还贷账户都能按期还贷,资金有竺保利提供。期间银行收取利息26315.87元,本金13227.84元,共计39543.71元。至9月贷款逾期,银行于2018年9月30日到抵押的住宅楼张贴催收通知书,原购房人高峰得知后2018年11月13日报案。

另查明,至案发时,银行70万元贷款尚有本金685085.08元未归还。中国工商银行沧州支行于2019年1月30日向运河区人民法院对齐某、王玉凤提起了民事诉讼。

案发后,被告人竺保利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竺保利的供述,2017年前后,我在泊头市经营一家叫众帮的房地产中介,期间有一个叫王文国的人找到我,想让我帮忙用他名下的房抵押做笔贷款,但他本人因为征信有问题无法从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后来我就帮助王文国将房过户给齐某后,再用齐某的名义从银行办理贷款,我从中获利数万元(具体钱数记不清了)。因为齐某当时是单身,不符合买房条件,我当时经营房产中介,为了让齐某能够成功买房,我给齐某介绍的人,和齐某办的真的结婚证,但是只是为了能够办理买房手续,并不是真的和齐某结婚,这样齐某才成功的办理的购房过户手续。当时齐某自己没有钱,当时是我给联系的沧州的房产中介杨某、马某。杨某、马某又联系的垫资的,给齐某筹得资金办理的购房手续。

南仓街腾龙小区7号楼东单101在办理过户及抵押贷款时的市场价格在50万元左右。因为该处房产当时的市场价值是50万元,所以我对王文国讲的就是给他50万元。杨某当时对我讲这处房产最高可以办理70万元的贷款,必须是购楼方齐某和他妻子共同申请贷款或者有公务员为齐某担保。当时齐某说他已经离婚了,无法让他妻子办理过户和申请贷款手续,所以我才发朋友圈找未婚、无征信问题的女的来协助办理贷款,最后找到了王玉凤。让王玉凤和齐某结婚就是为了能够满足申请贷款的条件。

对于档案中的两份税收完税证明我看过了,其中商品住房买卖契税为7429.5元,存量房非住房买卖(附属建筑)契税及印花税为3539.9元,两项税额总计10969.4元。对于王文国与齐某房产过户及办理贷款过程中的费用支出情况,其中房产交易的税是我垫付的,除了上述10969.4元,还有一项个人所得税也是我垫付的,但税额我记不清了;我给了王玉凤20000元的好处费;齐某来回的路费以及住宿费、饭费都是我给他出的,大概有30000元左右,具体的有现金也有转账;贷款办下来以后,我又垫付了10个月的贷款本息,总计48000元左右,我都是提前将钱转给齐某,让齐某还款,但中间有一个月的贷款本息我转给齐某后,齐某挪做他用了,所以银行的还款记录上只有9个月的。上述的费用总计有11万元左右,具体数目我也没有记录,除了这11万元后,我将剩余的5万元和杨某平分了。

齐某与转30万元首付款给他的张淑贞是不认识的,因为张淑贞是杨某找的垫资人,杨某担心银行追查首付款的来源,所以就告诉我,让齐某说张淑贞是他表姐,30万元首付款是张淑贞借给齐某的,于是我就找了齐某,让他按照杨某的授意来说。

据王文国说他在张景森那抵押借款35万元,但是我们赎回房产证时才知道的这35万不包括利息,所以当时我又给张景森2万元的利息才赎回的房产证,王文国在张景森处是否还有其他借款我就不知道了。王文国出售该房产的目的就是为了偿还张景森的借款,另外他还需要用钱,齐某是因为自己手中没钱买房,所以才想要办理零首付购房。

用50万元的房产办出70万元的贷款,房产评估的价格必须高于贷款的数额,但房产评估及贷款手续办理都是杨某操作的,具体怎么操作的我也不清楚,杨某也没有对我讲。具体房产评估需要什么资料我不清楚,因为当时我刚接触房产中介这个行业,杨某在办齐某房产评估及贷款的过程中,让我提供过齐某和王玉凤结婚证、房产证、身份证、户口本,但具体杨某是做什么用途我不清楚。

在王文国与齐某进行房产交易及后续办理贷款业务期间,沧州市的优越房产中介的杨某、马某全程都参与了,我因做中介方面的工作认识的杨某,做王文国这笔业务期间曾多次联系杨某及马某,询问他们怎么办理零首付购房,怎么才能从银行办理更多的贷款业务,后来和工商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是由杨某、马某他们办理的,这笔业务当时还涉及到需要人进行垫资,也是由杨某、马某找人进行垫资的。

齐某与王文国进行房产交易,没有支付购房款,当时王文国的用于过户的那处住房的房本因王文国欠账押给了泊头市道东五征浴池的老板(张景森)。后来还是由杨某找人先垫资40万元左右将该房本赎回,这笔钱就相当于购房的首付款了。这笔业务中,垫资人有一个叫陈某1的,一个姓程的女子,还有马某的母亲,他们到底是谁出的钱,出了多少我就不清楚了。

这笔业务后来从从工商银行办的贷款,具体是哪个支行我不清楚。用于。这笔贷款业务是以齐某的名义办理的,贷款金额为70万元。2017年年底,齐某以王文国过户给他的那处住房办理抵押贷款70万元,这笔钱打到了王文国的工商银行的银行卡上了。这笔钱打到王文国的工商银行卡卡上以后,因为王文国的房产证在张景森处抵押借款,所以杨某就给找了一个垫资人(名字我不知道),王文国这张卡办出来后就交到了垫资人手中,垫资人直接将他垫付的资金扣除,余款转给杨某他们,杨某他们扣除自己的费用后又转给了我,我先从中扣除了我在这笔业务中垫付的契税、过户费、评估费、公关费和我应收取的中介费(具体有多少我记不清了),后来因王文国曾提出要从这笔贷款中拿笔钱用,这笔钱还从我手中转给了王文国12万元,王文国还给我打了个收条。此外,马某也领取了资金,并从中扣除了她业务费用和好处费。最后,我和杨某把剩下的钱进行了平分,各自分了几万元钱,具体钱数我都记不清了。

王文国知晓贷款已经办理完毕。贷款办理完以后,沧州的中介马某转给了我20多万元(具体数目记不清了),我对王文国讲了,王文国当时说用钱,我就转给了王文国12万元。贷款是齐某归还,但王文国和齐某之间有无约定我不清楚。齐某陆续偿还了一年左右的贷款本息,但齐某当时没有钱,他对我讲让我先帮他垫付,等他办出贷款后再给我,在我垫付款项的基础上再多给我些钱,所以我就帮他垫付了。

我总共垫付了9个月的贷款本息,资金来源就是我和杨某平分的那两三万及我的中介费。垫付了9个月后,齐某的腿受伤了,他的贷款也无法办理,所以我也就不再给他垫付贷款本息了。

在到南皮县国土资源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王文国的妻子(名字我记不清了)和王文国一起来的,她也知道这处房产卖50万元,还完王文国用房产证抵押的35万元借款后,最后我再给了王文国12万元,王文国的妻子担心王文国拿到这12万元后不给她,让王文国写了一份保证书,我做保证人也在保证书上签了名字。

我记不清那12万元,王文国是否给我写借条了。我分给杨某的两三万元是杨某来我门市,我给的他现金。在运作这单业务之前,我和杨某就谈过,将房产过户后,由齐某用这处房产去办理70万元贷款,贷款下来后,给王文国50万元,中间产生的过户、契税及其他费用大概有十多万元,将这些费用刨除后,我和杨某平分剩下的钱,我和王文国也谈好了,这处房产我给他50万元,他也同意。我和齐某也讲了,他可以零首付购买这处房产,但需要办70万元的贷款,过户和契税及其他费用就都包在这70万元里面了。具体评估是杨某跑的,他怎么运作的评估价格我不清楚,因为评估价格高,才能办出70万元的贷款。

对于2017年12月8日从马某账号转到我账号40×××89中的280000元钱的具体情况是这280000元就是齐某以泊头市南仓街腾龙小区7号楼东单101的房子在中国工商银行沧州河西支行办理的贷款,在杨某和马某找的垫资人陈某1将他的垫资及费用扣除后,余额转给杨某和马某,杨某和马某将他们的费用扣除后,余额再转给我,这280000元就是杨某和马某扣除费用后的余额。我收到这280000后,转给了王文国120000元。

杨某的费用是多少我不清楚,马某转给我的280000元应该是他们扣除费用后的余额。我的费用就是契税、过户费用、齐某的路费食宿费等,另外还有我找王玉凤让她和齐某办结婚证用于申请贷款,我给王玉凤2万元钱。这些费用全部扣除后还剩了几万元,具体数额记不清了,我自己留了两三万元,给了杨某两三万元。

另外在中国工商银行沧州河西支行办理贷款,王文国夫妻二人和齐某夫妻二人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协议上写明了该处房产齐某首付30万元,其余70万元以向中国工商银行沧州河西支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方式一次付清,当时王文国夫妻和齐某夫妻是一起签订的这份协议。王文国也知晓该处房产的实际价值是50万元左右。

王文国是知晓我给他的12万元是办出来的贷款。我和他讲好这处房产给他50万元,赎回房产证时给了张景森37万元,贷款办出来后再给他这12万元就算给清了。给完王文国这12万元后我和他就没再联系,直到银行贷款逾期,我才找的王文国。

2、同案犯王文国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是:泊头市南仓街腾龙小区7号楼东单101的房子在竺保利帮助抵押贷款时实际价值在70万元左右,因为在这个小区当时有业主出售过,楼层和我这处住宅是相同的,售价就在70万元左右。

我准备用这处住宅抵押办理70万元的贷款,竺保利也答应我可以办理出70万元的贷款。按照正常的程序,房产价值在100万元左右才能办理70万元的抵押贷款。竺保利对我讲可以办出70万元的贷款,具体怎么操作我就不清楚了。

我在张景森处多次借款,泊头市南仓街腾龙小区7号楼东单101的房产证在中国银行做了抵押贷款(数额我记不清了),到期后我归还不了,我就找了张景森帮我归还了贷款,房产证取回后,我就直接给了张景森,因为在此之前我在张景森处就有借款,也没谈用房产证抵押多少钱。要想将房产证赎回,必须要还张景森一部分钱,具体给张景森这35万元是竺保利主动联系的借款还是我找竺保利让他帮我借的款我记不清了。归还了张景森这35万元后我还欠他几十万元,具体数额我记不清了。

给张景森35万元时我在场,给张景森这35万元是在中国工商银行泊头支行转账给他的,当时是两个女的(我都不认识)转给的张景森这35万元。除了转给张景森35万元以外,我再没有因为赎回房产证给过张景森现金。

我将泊头市南仓街腾龙小区7号楼东单101房产过户给齐某后,具体贷款的过程我没有参与。我将房产过户给齐某的目的就是为了用于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我和竺保利谈好了,房产虽然过户了,但就是为了办贷款,所有权还是我的,就是因为我自己不能贷款,所以才走的过户手续。

办理银行抵押贷款手续,预留的接收贷款账号是我的工商银行账号,是在泊头工商银行办的卡,是竺保利和我一起去的,竺保利对我讲贷款下来以后就直接转入这张卡中,账号我现在记不清了,卡办好以后,密码是竺保利设置的,竺保利说这张卡他保管,贷款下来以后他先将他的中介费扣除后再给我。当时我和竺保利谈的中介费用是2万元。

为了将在张景森处抵押的房产证赎回用于过户,竺保利帮我联系了借款,但出资人我并不认识,我和竺保利、张景森一起去了泊头市工商银行,另外还有竺保利联系的出资人,出资人在该行将张景森给我的借款转给了他,具体给了张景森多少钱我不清楚,我给出资人写了借条,但出资人的情况我记不清了。

对于用101室抵押的贷款由谁使用,谁负责偿还贷款本息这个问题。因为我和竺保利在办理贷款之前,我和竺保利谈好了,虽然房产过户,但房产还是我的,我就是为了办贷款,贷款下来以后由我使用,贷款本息也是我负责偿还,我和竺保利是口头约定的,没有签订书面的东西。我和齐某之间没有谈过贷款的事,也没有签订过书面的东西,都是通过竺保利沟通。我没有偿还过贷款的本息,虽然我和竺保利说好由我偿还贷款本息,但竺保利对我讲贷款始终未能办下来,所以我也就没有偿还过贷款本息。

2017年12月8日,我向竺保利借款12万元,竺保利将这12万元钱转给我以后,和我一起去银行将12万元取出的现金,然后一起去的他的门市,竺保利当时从我这扣除2万元,(竺保利说借款利息和他帮我办抵押贷款的好处费都在这2万元里了)剩余的10万元现金给了我,我给竺保利写了一份12万元的借条,借条是在竺保利的房产中介门市提前写的。我将10万元用于在海兴的建筑工程了,这12万元尹某不知道。

3、证人马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沧州市产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是贾诚诚,杨某在公司应该是有股份,但在工商登记资料中是否有股份我不清楚,反正在平时的工作中他们两个说了都算数。杨某和泊头市干中介的竺保利是朋友关系,杨某对我讲竺保利有一单业务,就让我们帮忙将王文国名下的一处房产在银行办二手房买卖抵押贷款业务。竺保利后来给我打了电话,竺保利对我讲房主王文国欠他钱还不上,所以想将王文国名下的一处房产做二手房买卖抵押贷款业务。杨某通知我让我开车带着中国工商银行沧州河西支行的夏利勇一起去现场看一下王文国这处房产,我就联系了夏利勇,并且开车去泊头看了王文国这处房产,并且我还帮夏利勇照了银行要求的现场勘查照片,当时在场的我记得有竺保利、夏利勇、王文国和我。竺保利还说王文国这处房产的房产证处于抵押借款或贷款状态(具体是在私人手中还是在银行不清楚),需要用钱将房产证赎回才能办理过户手续。于是我就联系了做垫资的陈某1,陈某1答应帮忙垫资,但要按照月息3.5%或4%收取费用(具体比例我记不清了),我就通知了竺保利,竺保利也同意了按照陈某1提出的比例支付费用。陈某1还提出他给帮忙垫资需要有担保,我就找了我妈妈张淑贞和我家邻居程堪贞,让她们帮忙给提供房产证做担保,贷款办完以后给她们一些费用。张淑贞和程堪贞都答应了,用她们的房产证在陈某1处做了抵押,陈某1将垫资款转给了张淑贞和程堪贞,具体转款时我并没有到场,实际转了多少我记不清了。用陈某1的垫资款将王文国的房产证赎回后,具体过户的手续我没参与过,后来夏利勇给我打电话,让我开车和他一起去南皮办抵押手续,我就开车和他一起去了南皮县国土资源局,当时在场的有齐某、竺保利、夏利勇和我,具体手续都是他们办的,办完后我就开车带夏利勇回沧州了。贷款办理下来了,但具体日期及数额我记不清了。陈某2我不认识,但我能确认2017年12月7日这330000元是陈某1转给我的,按照正确的流程,贷款应该是转入售楼方王文国的卡中,但因为垫资方为了保障自己的资金安全,便将接收贷款的卡掌握在自己手中,收到贷款后现行扣除自己的垫资,再将余款转给售楼方。陈某1将这330000万元转给我以后,2017年12月7日我通过微信转账转出了2万元,这两万元我应该是转给了杨某或杨某的妻子徐宾。另外2017年12月8日我又转账给了竺保利280000元,竺保利如何处理这280000元我就不清楚了。因为张淑贞和程堪贞在获取垫资的过程中用自己的房产证做了抵押,所以我又转给了张淑贞5000元(因为是通过支付宝转的,有手续费,所以交易明细上显示的交易金额为5005元),作为张淑贞和程堪贞的费用。剩余的25000元就在我的账户上,用于沧州市产有限公司的业务使用。

王文国用于接收贷款的卡在贷款下来以前,这张卡掌握在陈某1手中,贷款下来以后,陈某1扣除了他垫资款,将余额330000元转给了我,陈某1将王文国这张卡给了我,我又给了竺保利,竺保利怎么处理的这张卡我就不知道了。

王文国和齐某的这单业务,竺保利没有支付过费用给我,除了节日期间竺保利发过红包给我以外,我和竺保利没有其他经济往来,我从中也没有获取提成。

4、证人杨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竺保利找过我,说他有个需要在南皮办过户的业务,让我帮他联系个南皮的关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我就帮竺保利找了泊头一个干房产中介的(名字我记不清了,联系电话我也没有了),我知道这个干中介的在南皮有熟人,我就将他介绍给了竺保利认识,后来就是竺保利和这个中介联系的,具体业务是如何办理的我就不清楚了。竺保利说过让我和他一起到南皮县国土资源局办理过户手续,但当时我没有时间,所以就没去。

具体这笔业务的售楼方王文国和购楼方齐某我都不认识。

竺保利没有找过我联系齐某在银行抵押贷款的事情。我和夏利勇一起到泊头找齐某催收过一次贷款,但没能找到齐某。

王文国和齐某房产买卖的具体过程及办理抵押贷款的过程我不清楚,办理贷款的过程我也不清楚,只是知道陈某1当时给垫资办的,因为我找陈某1借过钱,陈某1说他的钱已经帮人垫资用了,就是给王文国和齐某这个业务垫的。

泊头市南仓街腾龙小区7号楼东单101的房产在中国工商银行沧州河西支行抵押贷款的事情我知道。该处房产买卖是竺保利的业务,因为购楼方齐某资金不足,需要办理房产抵押贷款用来支付购房款,竺保利知道我们中介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沧州河西支行有长期业务往来,所以就找了我让我帮他联系在该行的抵押贷款。

2017年11月份,竺保利联系我说他的中介所有一单房产买卖业务,需要办理房产抵押贷款,让我帮他联系中国工商银行沧州河西支行能否办理贷款,我就帮他联系了河西支行的业务经理夏利勇,夏利勇就去实地考察了想要办理抵押贷款的泊头市南仓街腾龙小区7号楼东单101房产,具体当时我是不是和夏利勇一起去实地考察了该处房产我记不清了。只记得房产过户以后在南皮县国土资源局办理抵押手续时我和夏利勇一起和购楼方齐某夫妻二人去办理的手续,办完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后我和夏利勇一起来南皮县国土资源局拿的这个证明。齐某用该处房产在中国工商银行沧州河西支行抵押贷款70万元,齐某偿还了几个月贷款以后就不再偿还了,造成了贷款逾期。负责该笔贷款的夏利勇就找了我,让我和他一起去催收贷款,在此之前夏利勇就已经去催收过一次了,他对我讲泊头市南仓街腾龙小区7号楼东单101的房子有人居住,售楼方王文国早已经将该处房产出售给了他人(名字我不知道),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又将该处房产出售给了齐某。我和夏利勇到了该小区后并没有和泊头市南仓街腾龙小区7号楼东单101的住户见面,夏利勇只是告知了我这个情况,让我尽快和竺保利联系看如何处理,我联系上了竺保利,但因为当时没有找到购楼方齐某,所以也没有说好怎么解决。我在其中参与的就是帮竺保利联系抵押贷款的事情,具体房产买卖的过程我并没有参与,其他的过程我也没有参与。

我帮竺保利联系抵押贷款,办成以后竺保利给了我三千多元的费用,具体数额我记不清了。

5、证人陈某1的证言,因为我做房产中介,与其他干中介的也认识。2017年11月份,沧州有个叫马某的中介联系到了我,说她手中有笔业务,是二手房出售,购楼方(齐某)需要办理房产抵押贷款,但售楼方(王文国)的房产证在私人手里有抵押借款,需要将房产证赎回才能办理过户手续,然后办理抵押贷款,马某想让王文国向我借37万元用于帮王文国赎回房产证。我答应了借给王文国37万元,但要按照月息3%收取利息,为了保障我的资金安全,我还提出将王文国用于收取房产抵押贷款的银行卡在我这里保管,等贷款办出来以后,我从银行卡中直接将我的37万元扣除,将余款转给马某,马某也同意这样操作。2017年11月24日上午,我妻子骆福珍和马某、马某的母亲(名字我不知道)、王文国、另一个中介程堪贞一起去了工商银行(具体网点我记不清了)去将王文国用于接收贷款的卡改为了我的密码,王文国给我写了一份借条,向我借款37万元,由程堪贞夫妻作为担保人,王文国的卡改完密码也交给了骆福珍,骆福珍回家后将这张卡给了我。拿到卡以后,我就通过转账给了马某的母亲37万元,具体马某和王文国之间如何操作的我就不清楚了。11月24日,齐某将首付款30万元转入了王文国这张卡,扣除了我借给王文国37万元的利息及POS机刷卡费用后,将余款288690元转给了程堪贞。2017年12月7日,齐某的房产抵押贷款70万元办下来了,贷款直接打入了王文国这张卡中,我将王文国的借款37万元扣除,余款33万元直接转给了马某。

王文国这张卡的卡号是62×××18,将33万元转给马某以后,这件事就和我没什么关系了,我就将王文国这张卡给了马某。王文国给我写的借条在将卡给马某时一起给了马某。

我是刷的POS机将王文国卡中的钱刷到我卡中的,然后通过我的卡将钱转给程堪贞和马某的。我干房产中介,经常会用到POS机,我用我自己的名字办了一个,另外还用我父亲陈某2的名义办了一个,但陈某2并没有用过,始终都是我在使用。我名字办的POS机捆绑的卡号为62×××00,是民生银行的卡,陈某2那台POS机捆绑卡号为62×××30。我将陈某2的卡号62×××30交易明细及我转钱给程堪贞、马某母亲的卡号62×××61交易明细打出来了,可以提供给公安机关,我另一张卡62×××00的交易明细等我回去打出来后也可以提供给公安机关。

除了扣除37万元的利息及POS机刷卡费用,我没有收取其他费用。

6、证人齐某的证言,2017年4月份,我想做生意,但没有资金,想办理30万元的贷款,但自己办不出来,通过朋友认识了泊头的房产中介竺保利,让竺保利帮我办理贷款的事情。竺保利对我讲可以让我购买王文国的房产,但用这处房产抵押办出的贷款需要给原房主王文国使用,贷款办理完以后过几个月再用这处房产帮我办30万元的装修贷款,并且仅用我个人的名义购买房产抵押出的贷款数额小,让我和我妻子唐海平共同购买住房来抵押贷款,但唐海平不同意。竺保利就对我讲让我和唐海平离婚,他帮我找个女的结婚,共同购买住宅去办抵押贷款,我就和唐海平就办理了离婚手续,当天下午竺保利就找了一个叫王玉凤的女的,我和王玉凤办理了结婚手续。我和王玉凤办完结婚手续后,竺保利就找了王文国,并且让我、王玉凤、王文国、王文国的妻子尹某共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具体贷款办理的手续我不清楚,需要签字时竺保利就让我去签字,我长期在外打工,需要签字时竺保利就给我路费,让我过去签字,70万元贷款办出来后,直接就转到了王文国的账户中,我和王文国在竺保利的房产中介门市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就是70万元贷款由王文国使用,贷款本息也是王文国负责偿还,房产还是王文国的,我和王文国分别签名后将协议交给了竺保利。

张淑贞我并不认识,是竺保利联系的,这笔钱是干什么用的我也不清楚,竺保利说这钱是他借来的,这30万元是首付款,没有这30万元房产就无法过户。张淑贞转给我这30万元是在泊头市公安局斜对面的工商银行办理的,当时竺保利、王文国、和我都在场,另外还有两个50岁左右的妇女(我都不认识),其中一个通过银行卡转到了我卡上30万元,王文国给了我一个卡号,我将这30万元转到了王文国提供的卡号中。

我和王文国有约定,贷款的本息王文国偿还。贷款办出来以后,每月归还本息都是竺保利转到我的卡上,银行自动扣除贷款本息,竺保利连续偿还了9个月,以后就没再偿还,所以造成了贷款逾期。我问过竺保利,为什么不是王文国偿还贷款本息,竺保利称以后这些钱王文国都要给他,后来我就没有再问过。

王玉凤的联系方式我没有,我和王玉凤并不认识,虽然办了结婚证,但并没有联系,只是房产过户和办理贷款的过程中竺保利把我们喊过去一起签过字,王玉凤现在什么地方我不知道。我的装修贷款并没有办理,竺保利后来带着我去过几家银行,但都因为条件不符合,都没有办成。

办理购买房产及抵押贷款,我没有从中获取好处,我就是为了能够拿到装修贷款,自己做生意用,但装修贷款始终没有办成。

竺保利是否得到了中介费我不知道,反正我没给过竺保利钱,在办理结婚手续、房产过户、抵押贷款的过程中,我始终没有花钱,并且因为我在外打工,竺保利找我回来签字,每次都给我路费,办理过户、贷款手续过程中食宿都是竺保利出钱,这些费用竺保利花了大概两万多元。

竺保利对我讲过,因为王玉凤和我办结婚手续及办理房产过户、抵押贷款的事情,竺保利给了王玉凤15000元钱,具体是如何给的我不清楚。

7、证人安某的证言,我是沧州市沧房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员,负责房产评估报告的制作。中国工商银行沧州河西支行调取的沧房宅估字第201711037号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是我们公司制作的。

我公司是中国工商银行入围单位,全省所有工商银行的房产估价我公司都有资质出具估价报告。这份报告上的估价委托人是齐某,各银行对估价报告的要求不一样,齐某是在工商银行的借款人,这份报告是按照工商银行的模板制作的,虽然是齐某委托的评估,但实际我公司与齐某并没有接触,相关资料都是房产中介提供的。这份评估报告的相关资料是海纳中介所提供给我公司的,但具体是该中介所的哪个业务员提供的记不清了。

制作这份评估报告需要海纳中介提供了售楼方身份证复印件、购楼方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另外还需要房产中介指出该处房产所处的具体位置。因为这处房产的房产证上面房屋坐落仅写了南皮县,没有注明具体的位置。房产中介指出的该处房产具体位置在南皮县人民医院东侧华硕宾馆对过。

我公司并没有对该处房产进行现场勘查。按照建设部房地产估价规范,是应该对需估价房产进行现场勘查的。但是因为一般这种房地产抵押估价都是要的很急,多数时候都是当天出报告,房产中介拿到报告立即就去银行办理贷款,我们也没时间去现场进行勘查。另外出具这种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的收费很低,派人去下面县城现场勘查公司就没有利润了。

我们没有去现场进行勘查,房产中介会告知我公司该处房产的成交价格,需要贷款的数额。我公司根据房产中介指出的该处房产所处位置,在网上查询一下附近房产近期的出售价格,如果和房产中介要求出具的价格差不多,我公司就会按照房产中介要求的估价为其出具报告。但如果我公司查询的附近房产近期成交价格与房产中介要求的价格相差较大,我公司不会为其出具报告。具体到这份估价报告,房产中介对我公司讲的成交价格就是100万元,我公司查询了附近三处房产当时的成交价格,确实这处房产价格在100万元左右,所以我公司就为其出具了100万元估价报告。

出具这份100万元的估价报告,不需要我公司领导或相关有资质人员审核。但最后出具的评估报告上要加盖注册房地产评估师的印章,对于这种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公司领导和房地产评估师都不会看,也不审核,有时抽查一下价格。评估师的印章就在公司存放,评估员都可以拿到,估价报告出来以后直接将评估师的印章盖上就可以了。

对这份评估报告负责的是我公司当时的两个注册房地产评估师,分别是郑某和刘振辉,这份估价报告最后是加盖的他们两个的印章。郑某以前是我公司的法人,刘振辉是公司股东。现在公司的法人已变更为杨桂林了,郑某和刘振辉已经都离开公司了,具体他们两个现在何处我不知道,我也没有他们的联系方式。海纳中介具体是谁来我公司办理的这份估计报告我确实记不清了。我公司出具这份估价报告我公司就只收取了300元的费用。

8、证人郑某的证言,我没有在沧州市沧房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工作过,但我曾担任过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为我有注册房地产评估师资质,该公司成立时没有注册房地产评估师资质,就借用了我的注册房地产评估师资质,并且让我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实际我在该公司并无股份,虽然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料上面是我出资20万元,但实际我并未出资。最初是叶炳明找我让我帮忙做公司法人,实际我并未出资,也不参与公司经营。2018年3月份,我就不再担任该公司的法人了。叶炳明是我的朋友,叶炳明使用我的资质并且让我担任公司法人,因为每年我的注册房地产评估师资质需要的培训费和差旅费有五六千元,叶炳明就是每年给我这五六千元,并没有其他费用。

对于从中国工商银行沧州河西支行调取的王文国位于南皮县住宅抵押价值评估报告,(看评估报告)这份报告我看过了,是以我和另一个注册房地产评估师刘振辉的名义出具的,但具体报告不是我制作的,是沧州市沧房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制作的,具体是谁我不清楚。在今天之前我没看过这份评估报告,该公司的业务我并不参与,就是将我的注册房地产评估师资质及我的注册房地产评估师印章给该公司使用,该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我并不看。

按照建设部房地产估价规范,是应该对需估价房产进行现场勘查的。但这份报告中的房产是否进行了现场勘查我不知道。对这份评估报告我认为应该是沧州市沧房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来负主要责任,我作为注册房地产评估师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9、证人尹某的证言,当时泊头市南仓街腾龙小区7号楼东单101住宅出售的时候我不知道价格,让我签字我就签了,当时还有好几个不认识的,我不知道12万元房款的事情,王文国也没有给我写过关于12万元房款的保证书。

10、证人王某(男,26岁,王文国之子)的证言,(王文国)没有和我说过将龙腾小区7号101、102房产过户到我名下的事情,我刚开始也不知道101房产在他名下。

11、调取证据通知书,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沧州市沧房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登记资料,经营范围房地产评估情况,证实2018年3月12日该公司法人代表变更,由郑某变更为杨桂林。

12、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工商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沧州河西支行出具的关于齐某二手房贷还款情况及损失情况。证实截止到2019年9月2日齐某欠该行贷款本息720101.02元,现仍拒不还款,贷款实际损失情况需待法院执行后确定。

13、调取证据通知书,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沧州河西支行贷款资料,(个人购房借款合同,齐某借款凭证,房屋买卖协议,银行人员勘查照片等情况,沧州市沧房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房地产抵押评估估价报告,市场价值100万元,),完税证明,契税7429.50元,契税、印花税,3539.9元。

14、鉴定聘请书,沧州金瑞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泊头泊盐路北侧腾龙小区7号楼东单101室在2017年11月时的房产价值评估,评估价值为462187元。南皮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南发价认字【2019】第【45】号,基准日2019年1日9日,泊头市南仓腾龙小区7号楼东单101室房屋价值为663066元。

15、南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证明,证实涉案房屋由工商银行沧州河西支行设立抵押登记,该房屋目前没有查封及被执行记录。

16、银行交易明细,主要内容是,马某6236680150003077322卡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流水,显示陈某22017年12月7日转入33万。2017年12月8日转给竺保利28万,支付给张淑贞5005元,

陈某1账号50×××95的2017年11月24日的流水;

陈某162×××61卡2017年11月24日的流水,转给张淑贞37万元,转给程堪贞288690元;

陈某262×××30卡2017年11月24日至2018年1月1日流水,2017年12月7日转账给马某33万元。

程堪贞6212260408007377463卡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流水,2017年11月24日陈某1给其转账288690元,其给张景森转账28万元。

张淑贞6212260408002068414卡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流水,证实2017年11月24日陈某1转入37万,转给齐某30万元,转给张景森7万元。

竺保利中国民生银行40×××89卡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流水,2017年12月8日马某转入28万。其转给王文国12万元。

18、前科说明。证明被告人竺保利2007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19、到案说明。证明被告人竺保利于2019年6月12日到泊头市公安局刑警一中队投案。

20、被告人竺保利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竺保利出生于1983年10月16日。

以上证据经开庭质证,被告人竺保利不持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竺保利不知道另案处理人王文国让其办理贷款的房产已经售出,其主观故意是通过欺骗的方法帮助王文国获得贷款和超出房产价格多获取贷款。无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文国与竺保利事前有非法占有该笔贷款的通谋。贷款实际发放后,垫资人扣除垫资实际清偿了王文国的35万元债务,支付给王文国12万元,另支付了相关费用后,剩余由竺保利实际控制并陆续支付了银行贷款利息26315.87元,本金13227.84元,合计39543.71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竺保利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无法做到主客观相一致,故指控贷款诈骗的罪名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竺保利为帮助王文国取得贷款,从中获取报酬,制造虚假房屋买卖事实,通过他人虚高房屋评估价格,以欺骗手段骗取贷款人民币70万元,贷款到期后不能及时偿还,给中国工商银行沧州支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应以骗取贷款罪进行定罪处罚。在整个骗取贷款的过程中,被告人竺保利联系他人,虚构买房人,虚高房产价格,起到了关键作用,应酌定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竺保利自动投案,对基本的犯罪事实做了如实供述,庭审中虽然对行为性质做辩解,但表示了认罪认罚,可以认定自首。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成立,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除王文国非法获得贷款47万元以外,被告人竺保利与王文国为实施犯罪在骗取的贷款中支付的费用成本以及被告人实际占有的款项均应视为被告人竺保利的违法所得,扣除案发前已偿还的部分,被告人实际占有数额为190456.29元,应由被告人退赔给放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竺保利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2021年6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190456.29元责令退赔,返还给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沧州河西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马爱武

审 判 员  丁晓晖

人民陪审员  刘桂成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崔治战

书 记 员  刘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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