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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徐某职务侵占案无罪裁判案例及罪名解析

时间:2023-09-04 17:33阅读:
王某,徐某职务侵占案无罪裁判案例【案例】王某职务侵占案((2012)丰刑再初字第00885号)【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王冒领临...

王某,徐某职务侵占案无罪裁判案例及罪名解析

【案例】王某职务侵占案((2012)丰刑再初字第00885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王×冒领临时工工资的事实,公诉机关对王×提供的与金王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及合同的具体内容未提出异议,并认可双方存在承包关系。公诉机关指控王×侵占公司两起货款,公诉机关提供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条。综上,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王×犯职务侵占罪,但其提供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支持其对王×犯职务侵占罪的指控。

【案例】徐某犯职务侵占案((2014)临刑初字第331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案发时,抚州金巢区皇家至尊娱乐中心系筹建中的个体工商户,后注册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此时被告人徐某已退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该罪的主体应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娱乐中心是个体工商户,不属法律规定的公司和企业;同时《同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没有对“其他单位”作出明确的定义,不应随意对法律进行扩大解释,故娱乐中心也不属于“其他单位”。综上,被告人徐某作为筹建中的个体工商户的一名股东,其身份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因而其在本案中将货款9万元未支付给交易的对方,也未退还娱乐中心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罪名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的行为。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是指进行企业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非以公司形式组成的经济实体,如厂矿、商店、宾馆饭店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

王某,徐某职务侵占案无罪裁判案例及罪名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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