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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贷款资金是否属于高利转贷罪中的信贷资金

时间:2023-12-11 16:08阅读:
担保贷款资金是否属于高利转贷罪中的信贷资金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担保贷款资金是否属于高利转贷罪中的信贷资金——邱某瑞、颜某高利转贷案【案...

担保贷款资金是否属于高利转贷罪中的信贷资金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担保贷款资金是否属于高利转贷罪中的信贷资金——邱某瑞、颜某高利转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20)苏0826刑初492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高利转贷罪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11日,被告人邱某某伙同被告人颜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将二人共同所有的某小区××幢××号门面房作为抵押,虚构向某太阳能热水器公司购买材料的理由,从某银行套取贷款140万元,并于2015年2月12日以月息3分的高利转贷给张某某。同日,张某某支付首月利息4.2万元。后因张某某未能还款,被告人颜某诉至法院。2017年2月13日,法院判决张某某归还颜某借款本金140万,并承担以14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3月12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至2018年5月14日,扣除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息,邱某某、颜某共同获利总计491797.29元。2018年下半年,邱某某、颜某到张某某办公室退回张某某10万元。被告人邱某某、颜某实际共同获利391797.29元。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邱某某以自有资金60万元及从亲友处借得的80万元共计140万元于2016年1月7日归还上述到期银行贷款。2016年1月8日至2016年1月18日,被告人邱某某又将140万元分五笔贷出,其中80万元用于偿还亲友借款,60万元自用。2017年1月6日至同年1月13日,被告人邱某某又通过借新还旧方式将140万元贷款续贷。2018年5月14日,被告人邱某某、颜某在收到张某某归还的款项后将所欠银行贷款结清。

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颜某向公安机关分别退出违法所得8万元、7万元;审理期间,被告人邱某某、颜某向法院分别退出违法所得115898.64元、125898.65元。

【案件焦点】

提供房产等抵押担保的贷款资金能否认定为高利转贷罪中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可用于放贷的资产,而抵押贷款属于一种贷款方式。高利转贷罪所侵犯的法益是金融市场秩序,是否提供抵押不影响邱某某、颜某的行为定性。本案中,邱某某、颜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虚构贷款用途,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高利转贷罪,且系共同犯罪。邱某某、颜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人已退清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邱某某、颜某的犯罪情节、违法所得数额、认罪悔罪态度和退赃情况,依法对其判处刑罚。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邱某某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二、颜某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三、暂存公安局账户人民币150000元,法院账户人民币241797.29元,系邱某某、颜某所退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邱某某、颜某均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本案中,行为人邱某某、颜某通过房产抵押贷款后高利转贷他人,对该案中担保贷款资金能否认定为信贷资金,审理中存在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仅指金融机构的信用贷款,对于担保贷款,在行为人逾期不能还款时,金融机构可通过担保实现债权,并未危害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故担保贷款资金不属于信贷资金。第二种观点认为,信贷资金是指金融机构可用于放贷的资金,包括担保贷款资金与信用贷款资金。

本文认为高利转贷罪中的信贷资金是指金融机构可用于各项贷款、有价证券等投资的资金,包括担保贷款资金与信用贷款资金。一方面,从民事司法实践对信贷资金内涵的认定来看,有一个不当限缩到正确认识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另一方面,高利转贷罪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高利转贷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管理制度,而非金融机构的财产权益。行为人采用各种手段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他人,该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破坏了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故行为人在贷款时提供担保的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但并不能阻却套取信贷资金后转贷行为对正常金融秩序的破坏。综上所述,高利转贷罪中的信贷资金包括信用贷款资金和担保贷款资金。

编写人: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付礼彬

原文载《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二》,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23年6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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