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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采纳条件的把

时间:2023-12-15 15:09阅读:
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采纳条件的把握【案件基本信息】1.裁判书字号: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138号刑事判决书2.案由:非法...

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采纳条件的把握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138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爆炸物罪

【基本案情】

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6年的一天,被告人来某军在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镇“金昌机电”门市购买射钉器一支,尔后通过他人先后购买瞄准镜、钢管等零件,并雇请他人焊接钢管,自行组装后试射,后将组装物长期藏匿于家中。2018年9月21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搜查并扣押。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物品认定为枪支。被告人来某军早年在使用猎枪时购买黑火药,依法交出该猎枪后仍将黑火药长期藏匿在家中。2018年9月21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搜查并扣留3003克疑似黑火药。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认定为黑火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来某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

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被告人来某军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搜查和侦查,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来某军当庭认罪悔罪,检察院建议适用缓刑,法院应当采纳。

【案件焦点】

被告人来某军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量刑建议不恰当,如何把握认罪认罚案件采纳量刑建议的法律规定。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来某军违反国家枪支、爆炸物管理规定,非法改装枪支一支和非法储存黑火药一千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爆炸物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罚。但公诉机关提出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因来某军不仅制造了一支枪支,而且存储爆炸物达3003克,同时有私藏弹药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从轻处罚的情节不足以从轻至起点刑三年,故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经调整,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仍不恰当,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来某军犯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扣押在案的枪支、黑火药、弹药等违禁物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告人来某军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应对其适用缓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定罪及从轻处罚情节的认定。但认为检察院未指控其私藏弹药,一审亦未认定该情节,故将该情节作为从重判处的理由不妥。上诉人来某军非法制造枪支和非法储存黑火药已构成犯罪,但考虑其确有悔意,可从宽处理,故原判量刑过重,应予改判。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鄂0529刑初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判决,即被告人来某军犯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维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鄂0529刑初3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即扣押在案的枪支、黑火药、弹药等违禁物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上诉人来某军犯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官后语】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次修改是在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对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修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此次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中,新增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量刑建议采纳和量刑建议调整作出了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来某军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同时非法存储爆炸物3003克,依法构成了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爆炸物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其制造枪支和储存爆炸物的两个行为均单独可以定罪,由于本罪名为选择性罪名,以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爆炸物罪定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上述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制造枪支五支或者储存爆炸物5000克以上,构成情节严重,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来某军在侦查阶段及移送起诉阶段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较好,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一审法院审查认为,就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人来某军不仅制造了一支枪支,还存储爆炸物达3003克,同时有私藏弹药的行为,比一般非法制造枪支一支从轻判处缓刑的犯罪情节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虽然其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但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至起点刑三年。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公诉机关发送了《调整量刑建议函》。公诉机关后变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可以适用缓刑。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仍然不当,于是依法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审法院受理后,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予以认定,同时认为被告人私藏弹药的行为公诉机关并未指控,法院亦未认定,不宜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一审法院的量刑过重,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

笔者认为,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并非一定采纳量刑建议,而是要正确把握采纳量刑建议应当具备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了五种除外情形,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情形较重,如果按照起点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将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事审判原则,故本案属于“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但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是控辩双方协商的结果,因此,认罪认罚案件公诉机关量刑意见的效力与不认罪案件的量刑建议效力有所不同。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相当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给予宽大处理的一个承诺,相较一般案件量刑意见更具有司法公信力。所以,法院审理认为量刑建议不当时,有必要给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的机会。本案中,经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仍然不当,人民法院才依法判决。二审法院审查后,亦认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当,但同时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的从重情节运用不当,一审法院量刑过重,予以改判。综上,人民法院在审理认罪认罚案件,决定是否采纳量刑建议时,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罪责刑相适应及证据裁判原则。在对采纳量刑建议应当具备的条件准确把握的同时,要严格遵循量刑建议调整的相关规定。

编写人: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向瑾

原文载《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4月第一版,P107-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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