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小偷时,小偷猝死,有罪无罪?看法院怎么判?
这是发生在广西南宁市真实案例,公民周某辉在抓小偷时,小偷突发合并冠心病心肌梗死继发循环呼吸功能障碍死亡。而周某辉却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抓,一审判决周某辉无罪。而检察院向向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做出无罪裁定,维持一审无罪判决。(以下是节选自一审二审判决书部分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103刑初925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辉,男,1996年5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住南宁市兴宁区。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逮捕,2020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周某辉追赶盗窃嫌疑男子钟某1,在追赶期间周某辉拨打110报警称其正在追小偷,在追赶至南宁市青秀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宿舍附近时,被告人周某辉与钟某1发生肢体接触并引发钟某1死亡。经尸体解剖鉴定,死者钟某1符合脑干损伤合并冠心病心肌梗死继发循环呼吸功能障碍死亡。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周某辉控制、压制钟某1,未尽注意义务疏忽大意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因为其主观上是想和李某1抓小偷,且在抓小偷的过程中一直在报警,没有对钟某1实施殴打行为,不知道钟某1会死亡,所以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审法院判决:
关于本案涉及的正义法律价值及社会基本道德价值导向问题。
盗窃电动车违法犯罪活动是盗窃犯罪活动中最为常见的盗窃违法犯罪活动之一,虽然盗窃金额不高,但是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利的覆盖面是最广的,给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造成了较大的危害。人民群众遇到盗窃嫌疑人可以采取一些必要的、合理限内的措施,阻止违法犯罪,抓获盗窃嫌疑人的行为具有的正当性,符合正义法律价值以及我国社会基本道德价值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国法、天理、人情。
本案中,周某辉在发现自己的电动车遭遇盗窃后,小偷马上骑电动车就跑,由于当时情况紧急,周某辉跑出去追小偷的同时第一时间报警求助,且在与外卖小哥共同制服小偷后也马上告诉警察自己所处的位置,关键是其和李某1的制服盗窃嫌疑人的行为并不超过一般群众制服盗窃嫌疑人的必要限度,不能因为周某辉与钟某1有肢体接触,然后钟某1的死亡就要求周某辉作为一般群众应当能够预见到自己的正常制服行为会引发盗窃嫌疑人死亡的后果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要求其应当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义务,这并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
刑法具有谦益性,只有被告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时候才要受到刑罚惩处。否则,将可能在社会上形成不良的法律价值导向,以后遵守法律的公民在被涉嫌违法犯罪分子侵害合法权利时,会因为害怕自己的与违法犯罪分子正常的抓捕行为会导致自己构成罪犯,只能眼睁睁地选择让他离开,旁边的群众也不会在紧急情况下伸出援手,帮助阻止不法行为或者制服违法犯罪分子,因为人民群众在见义勇为之前也要考虑其正常的见义勇为行为若造成被害人死亡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样不能够在社会上形成合理的秩序以及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也不符合法律的正义价值取向和基本的社会道德。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辉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证据不足,法律适用不当,指控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周某辉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周某辉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相符,且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辉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刑终135号
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周某辉,男,1996年5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住南宁市兴宁区。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逮捕,2020年12月29日被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二审裁定:
被害人的死亡对原审被告人周某辉而言,既不属于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即疏忽大意的过失,也不属于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即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是不能预见的意外事件,周某辉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综上,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对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以及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抗诉意见,不予采纳,对周某辉及辩护人的意见已予充分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来源:豫法同行(节选)
1、我死我有理
还记得“电梯劝烟猝死案”吗?
河南杨先生,在小区电梯里劝一名老汉不要抽烟引发争执,老人情绪激动心脏病发作离世。后来,老人家属把他告上法院,索赔40万巨款。
一审时,法院酌定杨先生赔偿1.5万,引发社会喧哗。更可笑的是,家属还不服,继续上告,结果,二审判决出来了:劝烟者无责,不用赔钱。
2、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去扶?
还记得彭宇案吗?
当然,彭宇案的重点不在于审判结果,而在于此事后续的影响。
用某位网友的话来说,彭宇案是中国道德滑坡的里程碑事件之一,它开启了中国老年群体最为畸形的产业:碰瓷业。
碰瓷业下的现状:畏扶如虎,人人自危!
转自:新闻周刊
评语: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人民立场。司法机关责任重大,社会需要公平正义,更需要法律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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