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刑辩号

刑辩号

全国刑事辩护律师咨询服务平台

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 主页 > 实务

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辽宁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

时间:2023-05-23 09:09阅读:
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辽宁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一) 辽高法[2017]54号(十)...

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辽宁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一) 辽高法[2017]54号(十)敲诈勒索罪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或者两年内敲诈勒索达到三次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50%,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数额较大”,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多次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每增加一次作案,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况。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七万元,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80%,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四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四十万元,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80%,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四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以上八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敲诈勒索数额分别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多次敲诈勒索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敲诈勒索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在敲诈勒索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非法拘禁,或者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等手段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刑罚量:

(1)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外,可以根据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敲诈勒索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敲诈勒索近亲属财物,认定为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4)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5)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6)其他可以减少刑罚量的情形。

6.需要说明的问题

(1)多次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作为从重处罚量刑情节;敲诈勒索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2)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辽宁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

显示全部

收起

<< 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辽宁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妨害公务罪最轻判多久,辽宁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 >>

推荐律师

more+

最新文章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