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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量刑,辽宁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标准

时间:2023-05-24 17:03阅读:
毒品犯罪量刑,辽宁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标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试行)(2017)(六)非法持有...

毒品犯罪量刑,辽宁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标准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试行)(2017)(六)非法持有毒品罪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持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可卡因10克,鸦片、美沙酮200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20克,氯胺酮100克,芬太尼25克,甲卡西酮40克,二氢埃托啡2毫克,哌替啶(度冷丁)50克,曲马多、γ-羟丁酸400克,大麻油1千克、大麻脂2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0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1千克,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阿普唑仑、恰特草20千克,咖啡因、罂粟壳4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一个月刑期: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可卡因1克。

(2)每增加鸦片、美沙酮20克。

(3)每增加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2克。

(4)每增加氯胺酮10克。

(5)每增加芬太尼2.5克。

(6)每增加甲卡西酮4克。

(7)每增加二氢埃托啡0.2毫克。

(8)每增加哌替啶(度冷丁)5克。

(9)每增加曲马多、γ-羟丁酸40克。

(10)每增加大麻油100克、大麻脂200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千克。

(11)每增加可待因、丁丙诺啡100克。

(12)每增加三唑仑、安眠酮1千克。

(13)每增加阿普唑仑、恰特草2千克。

(14)每增加咖啡因、罂粟壳4千克。

(15)每增加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5千克。

(16)每增加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千克。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持有本罪第1条第3款所列毒品数量较大,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二个月刑期: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1克。

(2)每增加鸦片、美沙酮20克。

(3)每增加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2克。

(4)每增加氯胺酮10克。

(5)每增加芬太尼2.5克。

(6)每增加甲卡西酮4克。

(7)每增加二氢埃托啡0.2毫克。

(8)每增加哌替啶(度冷丁)5克。

(9)每增加曲马多、γ-羟丁酸40克。

(10)每增加大麻油100克、大麻脂200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千克。

(11)每增加可待因、丁丙诺啡100克。

(12)每增加三唑仑、安眠酮1千克。

(13)每增加阿普唑仑、恰特草2千克。

(14)每增加咖啡因、罂粟壳4千克。

(15)每增加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5千克。

(16)每增加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千克。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持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可卡因50克,鸦片、美沙酮1千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100克,氯胺酮500克,芬太尼125克,甲卡西酮200克,二氢埃托啡10毫克,哌替啶(度冷丁)250克,曲马多、γ-羟丁酸2千克,大麻油5千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150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5千克,三唑仑、安眠酮50千克,阿普唑仑、恰特草100千克,咖啡因、罂粟壳20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2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一个月刑期: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10克。

(2)每增加鸦片、美沙酮200克。

(3)每增加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20克。

(4)每增加氯胺酮100克。

(5)每增加芬太尼25克。

(6)每增加甲卡西酮40克。

(7)每增加二氢埃托啡2毫克。

(8)每增加哌替啶(度冷丁)50克。

(9)每增加曲马多、γ-羟丁酸400克。

(10)每增加大麻油1千克、大麻脂2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0千克。

(11)每增加可待因、丁丙诺啡1千克。

(12)每增加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

(13)每增加阿普唑仑、恰特草20千克。

(14)每增加咖啡因、罂粟壳40千克。

(15)每增加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50千克。

(16)每增加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

4.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或持有上述毒品以外其他毒品的,可以将不同种类的毒品分别折算为海洛因的数量,以折算后累加的毒品总量作为量刑的依据。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情形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4)毒品再犯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2)被利用或被诱骗非法持有毒品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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