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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案例, 关于敲诈勒索罪律师刑事辩护要点

时间:2023-04-09 01:09阅读:
敲诈勒索案例, 关于敲诈勒索罪律师刑事辩护要点 1.辩方律师提出:被告人所获钱财系公司给其的离职补偿款,本案属劳动争议纠纷,被告人...

敲诈勒索案例, 关于敲诈勒索罪律师刑事辩护要点

1.辩方律师提出:被告人所获钱财系公司给其的离职补偿款,本案属劳动争议纠纷,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律师答辩要点: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既遂)的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对方产生恐惧心理一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一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本案中,首先,有《新员工入职登记表》《离职协议》等证据材料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于2014年4月24日入职上海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同年5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因被该公司解聘,遂与公司发生劳资纠纷,当天被告人张某某与公司签订了《离职协议》,双方就劳动争议已达成协议,即由公司支付被告人张某某劳动报酬人民币7000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据此,辩护人所称被告人所获钱财系公司给其的离职补偿款,本案属劳动争议纠纷的辩解明显与查明事实不符;其次,公司负责人郑某某的陈述及手机短信、电话录音等证据材料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向郑某某提出用8000元换回公司U盾,郑某某为了不影响公司的正常业务运转,遂被迫同意给付被告人张某某8000元,由此可以看出,被告人张某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公司使用了威胁方法,公司为了保证正常运转不得已交付钱财,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最后,被告人张某某辩称其并非故意将公司U盾带走,那么按照其所说,其理应及时返还公司财物。综上,该辩护意见不成立。

[参考案例:(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1258号]

2.辩方律师提出:被告人并未实际取得或占有已敲诈的钱款,未达到犯罪预期的目的和结果,系犯罪未遂。

律师答辩要点:《刑法》第23条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如下: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属于结果犯,结果犯是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以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因此,认定敲诈勒索罪既遂未遂犯罪形态的标准,主要是看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客观上是否对法益即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造成实际损害。对于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使得被害人产生恐惧情绪,并基于此向行为人交付了财物,行为人从而非法取得财物的,应成立敲诈勒索的既遂。

本案中,被害人基于被告人的威胁和要挟将钱款放于被告人指定地点,被告人到指定地点发现被害人放于此处的钱款后,因担心被人发现,遂将该钱款藏匿于厕所的便池内,以便附近无人时取走,此时,被害人已丧失对该钱款的控制,被告人已实际得到并控制了该钱款,其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应属犯罪既遂。

[参考案例:(2000)邢刑终字第1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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