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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夜醉驾”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吗(附案例)

时间:2023-04-22 20:34阅读:
“隔夜醉驾”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吗(附案例)上诉人岳某某通过一夜的休息,并未意识到自己还处于醉酒状态,交警让其移车时,也没有发现上诉人处于醉...

“隔夜醉驾”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吗(附案例

人岳某某通一夜的休息,并未意到自己还处于醉酒状,交警其移车时,也没有发现于醉酒状,不具有危险驾驶的主故意。且是在交警的指下短距离低速移动车辆,其驾驶车辆的危性大大降低,符合情节显微的情形,可不认为是犯罪。
当事人信息:
原公
机关哈密市人民察院。
人(原被告人)岳某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哈密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
程:
哈密市人民法院
理哈密市人民察院指控原被告人岳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新2201刑初309号刑事判决,原被告人岳某某不服,提出上。本院依法成合庭,公开开庭理了本案。新疆自治区人民察院哈密分院指派代理员赵志涛出庭履行职务,原被告人岳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终结。一法院定:
原判
定:2016年4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岳某某按照交警的要求,将章停放在人行道的×××号车辆移至到面的检查点后。交警在与被告人岳某某交谈时发现被告人岳某某身上有酒味,遂其抽取血经鉴定,被告人岳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84毫克,属醉酒驾驶动车
定上述事据有:言、血提取登表、司法定、驾驶员信息、籍信息、案情况明、行政处罚决定、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等佐。原判认为,被告人岳某某的行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审请求情况:
,原被告人岳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解、辩护理由被告人岳某某酒后经过一个晚上的休息,次日在交警指下移车时,并未意到自己还处于醉酒状,交警其移车时,也未发现岳某某于醉酒状,岳某某没有危险驾驶的主故意,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察机关认为,原被告人岳某某的行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驳回上持原判。二法院明:
经审明,2016年4月20日上午1130,上人岳某某的同事高某某驾驶新L-D2758号机动车接岳某某上班,将车违章停放在建国南路西人行道,勤交警要求将移至指定位置接受处罚,此人岳某某来到现场勤交警要求他出示驾驶证时,岳某某将自己的驾驶证勤交警,并按照交警的要求,将从路西人行道移至路东则的机动车道,之后勤交警在与岳某某交谈时到酒味,遂将岳某某移交交警抽血检查酒精含量,经鉴定,上人岳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84毫克。
,上人岳某某与高某某等人于2016年4月19日晚一起喝酒至零晨2时许,高某某因此案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00元。
定上述事据有:1、高某某证实,2016年4月19日22,我与岳某某喝了7、8两白酒。2016年4月20日11时许,我驾驶×××号机动车去建国北路分区面接岳某某去工地,将停放在分区面。勤交警要占用人行道章停车进处罚。岳某某这时过来,按照交警要求岳某某将他的驾驶证交警。交警指令我挪开,岳某某就将挪到交警指定的位置。后来与交警交谈时,交警到岳某某有酒气,将我和岳某某至地区医院抽取血
2、
勤交警赛买提.艾海提证实,2016年4月20日,我在建国南路分区勤,人行道上停放了一×××,我去告知当事人将车驶离。现场有两个人说驾驶员不在。我等了一会,来一个人,我将他的驾驶证车辆车证收走,告知他移开。之前在现场的一个人要上,我:”你喝多了不要开。”后面来的驾驶员就上移开了车辆。后我和他交谈时发现他身上有酒味。我就通知中队长理。
3、血
提取登证实,岳某某抽取血的情况。
4、新疆中信司法
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证实,岳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84毫克。
5、
籍信息证实,岳某某系完全刑事任能力人。
6、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单证实,岳某某有驾驶资格。
7、
案情况明、抓获经过证实,岳某某没有自首情的事
8、哈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高某某因于2016年4月20日1210分,在建国南路酒后驾驶动车法行被公安机关予行政处罚的事
9、岳某某的供述与
证实,2016年4月19日22时许,我在人三月吃喝了白酒至20日凌晨2时许回家,2016年4月20日1130,高某某我打电话说他到我家附近了。我下楼看建国南路西的人行道上勤交警在我们车旁。高某某和王某某在下。我到车边去,勤交警挪开。他没有带驾照。就将我的驾驶证拿走了。我把挪到面交警检查车辆的位置后,在和交警交谈过程中,交警到我身上有酒味。将我和高某某往医院抽取血
以上
一、二当庭质证,上人岳某某及其辩护人均不持异,本院予以确
法院认为
本院
认为,上人岳某某酒后休息了一个晚上,次日早晨11时许,在交警的指下挪动车辆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险驾驶罪的准,但上人岳某某通一夜的休息,并未意到自己还处于醉酒状,交警其移车时,也没有发现于醉酒状,不具有危险驾驶的主故意。且是在交警的指下短距离低速移动车辆,其驾驶车辆的危性大大降低,符合情节显微的情形,可不认为是犯罪。故上人及其辩护认为岳某某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解、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原判定基本事清楚,据确、充分,但适用法律不当,正。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十三条之定,判决如下:
裁判果:
一、撤消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刑初309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岳某某犯危
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宣告上
人(原被告人)岳某某无罪。
本判决
为终审判决。
案号:(2016)新22刑
113

 文章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文书裁判网

标签: 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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